繳費又繳稅,買房人不該承擔雙重稅費
| 陸澤官 |
2007年12月04日08:1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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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高征收標准為每年30元?平方米。如果擁有100平方米一套房子,每年也要支出3000元的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被認為是物業稅開征前奏。(《每日經濟新聞》11月30日)
土地使用稅有利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地方政府樂觀其成,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如果考慮到目前居民購房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則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稅交織起來,構成了重復的稅費,缺少合理性。
目前,房地產開發都是通過招標拍賣等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管用什麼手段,核心是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本質上是一種土地使用費。改革開放之初,發展房地產業,遇到法律的瓶頸。因為中國實行土地資源全民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私人都不能無償佔有和使用土地﹔國家也不能把土地永久性地出售給個人。那麼怎麼辦呢?政府想到了香港的做法。因為香港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的,到期要歸還,英國政府也沒有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權,香港政府不可能給房地產商永久出售土地,因此,政府採取的是出租土地的辦法,即將土地出租的年限限定在中國政府收回之前的年份,然后一次性收取出讓金。
中國改革開放時期搞房地產,受香港的啟發,政府把國有土地在出讓年限中的地租用公式折算成現值,也就是土地出讓金,然后賣給開發商,開發商再轉賣給買房者。在中國,各地對於商品房的出讓年限是不一樣的,大多是70年,也有50年的,比如蘭州。因此,中國買房的人僅僅租用政府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已,並無永久性的所有權。
由於土地這種資源極為稀缺,國家對於土地的使用又收緊地根,因此,土地出讓金價格越來越高。但這個費用最后都轉嫁到了購房者身上,目前房價的成本構成中,很大的一塊就是土地的出讓金。地方政府通過收取土地出讓金,從房地產市場中得到大量的收益,房地產商與地方政府達到雙贏。
現在,政府一方面要收取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還要征收土地使用稅。從本質上來說,兩者都是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不過一種叫做費,一次收足此后幾十年的,且不列入政府預算﹔一種叫做稅收,逐年收取,還要列入預算。既收土地出讓金又收土地使用稅,這就構成重復征收。這從道理上是講不過去的。因此,土地使用稅征收的前提應該是取消或者歸並土地出讓金。
另外,土地使用費也沒有考慮到對於人們生活必需品的住房的基本豁免。在一些國家,向人們收取的所得稅等都有一個基本的豁免,就是對於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要在稅基中扣除。國際稅收的常規是,家庭所得稅中甚至要扣除撫養孩子的支出。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也要扣除基本生活需要的1600元,從1600元以上起征。房子對於一般百姓來說,當然是生活必需品,對於自住的房子,應該留出一定面積的免稅優惠,優惠稅率,保証基本生存的需要的﹔而對於豪宅和多套住房,則不妨實行累進稅。從另一角度來說,國家土地屬於全體社會公民,公民作為土地資源的所有人之一,給他一定份額的免費土地用於滿足基本生存需要,也是體現國家土地資源為全民所有的法理。
據說物業稅很快就要征收。如果加上已有的稅費,房產上疊加的稅費已經十分可觀。對這麼多的稅種加以整合,將是當務之急。從可稅性來說,政府可以想出各種理由來征稅以增加財政收入,但是,這種征稅權必定要有合理性,要以保障民生為前提,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不能說收就收。
土地使用稅有利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地方政府樂觀其成,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如果考慮到目前居民購房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則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稅交織起來,構成了重復的稅費,缺少合理性。
目前,房地產開發都是通過招標拍賣等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管用什麼手段,核心是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本質上是一種土地使用費。改革開放之初,發展房地產業,遇到法律的瓶頸。因為中國實行土地資源全民所有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私人都不能無償佔有和使用土地﹔國家也不能把土地永久性地出售給個人。那麼怎麼辦呢?政府想到了香港的做法。因為香港的土地是英國向中國租借的,到期要歸還,英國政府也沒有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權,香港政府不可能給房地產商永久出售土地,因此,政府採取的是出租土地的辦法,即將土地出租的年限限定在中國政府收回之前的年份,然后一次性收取出讓金。
中國改革開放時期搞房地產,受香港的啟發,政府把國有土地在出讓年限中的地租用公式折算成現值,也就是土地出讓金,然后賣給開發商,開發商再轉賣給買房者。在中國,各地對於商品房的出讓年限是不一樣的,大多是70年,也有50年的,比如蘭州。因此,中國買房的人僅僅租用政府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已,並無永久性的所有權。
由於土地這種資源極為稀缺,國家對於土地的使用又收緊地根,因此,土地出讓金價格越來越高。但這個費用最后都轉嫁到了購房者身上,目前房價的成本構成中,很大的一塊就是土地的出讓金。地方政府通過收取土地出讓金,從房地產市場中得到大量的收益,房地產商與地方政府達到雙贏。
現在,政府一方面要收取土地出讓金,另一方面,還要征收土地使用稅。從本質上來說,兩者都是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不過一種叫做費,一次收足此后幾十年的,且不列入政府預算﹔一種叫做稅收,逐年收取,還要列入預算。既收土地出讓金又收土地使用稅,這就構成重復征收。這從道理上是講不過去的。因此,土地使用稅征收的前提應該是取消或者歸並土地出讓金。
另外,土地使用費也沒有考慮到對於人們生活必需品的住房的基本豁免。在一些國家,向人們收取的所得稅等都有一個基本的豁免,就是對於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要在稅基中扣除。國際稅收的常規是,家庭所得稅中甚至要扣除撫養孩子的支出。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也要扣除基本生活需要的1600元,從1600元以上起征。房子對於一般百姓來說,當然是生活必需品,對於自住的房子,應該留出一定面積的免稅優惠,優惠稅率,保証基本生存的需要的﹔而對於豪宅和多套住房,則不妨實行累進稅。從另一角度來說,國家土地屬於全體社會公民,公民作為土地資源的所有人之一,給他一定份額的免費土地用於滿足基本生存需要,也是體現國家土地資源為全民所有的法理。
據說物業稅很快就要征收。如果加上已有的稅費,房產上疊加的稅費已經十分可觀。對這麼多的稅種加以整合,將是當務之急。從可稅性來說,政府可以想出各種理由來征稅以增加財政收入,但是,這種征稅權必定要有合理性,要以保障民生為前提,要征得納稅人的同意,不能說收就收。
(責任編輯:田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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