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脫困之路
2007年08月27日14:35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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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力爭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逐步擴大
建設部、民政部的一項調查顯示:全國城鎮低保家庭中約有400萬戶住房困難,截至去年底解決了26.8萬戶的住房困難,僅佔6.7%。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有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佔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主要是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數低收入家庭既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缺乏政策支持。
意見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時間表是,2007年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
根據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具體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認定標准,按當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准,考慮當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
同時,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對在市場承租住房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第二種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目前,各地對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積基本給予全額租金補貼。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擴大后,對低保家庭保留現行規定,即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對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以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計算補貼額給予補貼,多租不多補,少租不少補。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目前,由於流動人口增加等原因,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總體短缺,部分城市嚴重供不應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領取租賃補貼,也可能租不到合適的住房或者將抬高市場租金。這些成為當前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主要矛盾。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設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集中建設。同時,要求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建設中小戶型住房出租。
確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
根據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土地出讓淨收益的5%左右,以及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有關規定不落實,資金缺口大,地區間不平衡。
意見規定,擴大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淨收入要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進一步適當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同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專項支持。
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1998年以來,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斷發展和調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要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當前的主要問題是:部分地區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部分地區供應不足。
針對以上問題,意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
意見同時提出,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孫玉波)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逐步擴大
建設部、民政部的一項調查顯示:全國城鎮低保家庭中約有400萬戶住房困難,截至去年底解決了26.8萬戶的住房困難,僅佔6.7%。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有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佔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主要是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其他多數低收入家庭既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缺乏政策支持。
意見提出,“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時間表是,2007年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2008年年底前,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要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
根據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具體標准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其中,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認定標准,按當地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准,考慮當地平均住房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統籌研究確定。
同時,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對在市場承租住房的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第二種是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目前,各地對低保家庭,按照缺房面積基本給予全額租金補貼。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擴大后,對低保家庭保留現行規定,即可按當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市場平均租金給予全額補貼。對其他低收入家庭,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以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平方米租賃補貼標准,計算補貼額給予補貼,多租不多補,少租不少補。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目前,由於流動人口增加等原因,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總體短缺,部分城市嚴重供不應求。如北京市一居室住房供求比為1︰4。低收入家庭即使領取租賃補貼,也可能租不到合適的住房或者將抬高市場租金。這些成為當前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的主要矛盾。
意見提出,要通過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小戶型租賃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較高的地方,要加大建設力度。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集中建設。同時,要求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建設中小戶型住房出租。
確保廉租住房資金來源
根據規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土地出讓淨收益的5%左右,以及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現在的主要問題是有關規定不落實,資金缺口大,地區間不平衡。
意見規定,擴大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地方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淨收入要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各地還可根據實際進一步適當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同時,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專項支持。
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1998年以來,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不斷發展和調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要求經濟適用住房主要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當前的主要問題是:部分地區供應對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戶型面積偏大﹔部分地區供應不足。
針對以上問題,意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
意見同時提出,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引導市場運作,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 (孫玉波)
(責任編輯:孫紅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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