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出台 支持廉租經適房建設
經營廉租房免征營業稅
| 李麗輝 |
2008年03月20日08:0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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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公布了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對個人按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新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征稅款在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支持住房租賃的新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對個人按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新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之前已征稅款在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支持住房租賃的新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陳可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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