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物業費將被收取滯納金
“欠費交滯納金”條款引發爭議:市建委稱是為了提醒業主有律師認為這是霸王條款
| 藺麗爽 |
2008年04月25日09:13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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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與市工商局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經過征求意見、公開論証等諸多環節,前后歷時一年多時間,昨天終於正式出台,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由於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不規范,合同內容不全面、不細化,權利義務設定不公平,標准約定不明確,違約責任不清楚等問題,引發許多物業服務糾紛。合同中對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業主所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如物業費收取問題,合同規定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五(或其他約定)的標准承擔相應的滯納金。記者計算了一下,10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2元/平方米的物業費,逾期1個月不交,滯納金約是3元。
據了解,《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將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之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簽訂,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的同時上報市建委市場交易管理系統予以公示,由買房人在購房時予以確認,避免和減少業主入住后發生爭議和糾紛。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業主大會或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使用,通過明確物業服務范圍、完善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等措施,進一步理順雙方關系。
兩個合同文本今起可從市工商局網站上下載。出台內幕
市建委:為提醒業主
■市建委:
此條款是為了提醒欠費業主
市建委物業處主任趙成解釋說,出台欠費業主“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五(或重新約定比例)的標准承擔相應的滯納金”,主要是為了提醒欠費業主和物業公司,避免以后為此發生糾紛。
據趙成介紹,欠費問題是目前物業管理中常見的問題之一。過去的物業合同中其實是把滯納金的問題籠統地歸納到“違約責任”的條款中,沒有明確把欠費業主應該承擔滯納金這一問題單獨提出。而這導致很多欠費業主補交物業費的時候,不願意承擔滯納金,這對其他按時交費的業主是不公平的﹔還出現有的物業公司要求欠費業主承擔很高的滯納金,而引起糾紛。“也正是如此,這次的示范合同,把這條明確單獨提出,提醒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注意這個條款,事先對此做好相關約定。”
■物業協會:
業主欠費現象比較普遍
業主欠交物業費是常見的問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尚且沒有有關此問題的最新統計數據。但一份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3月,北京共有取得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2600多家,管理的項目3000多個,小區物業費欠交率平均在20%左右。
記者昨天也從北京市物業協會和多家物業公司了解到,目前,不管什麼類型的物業公司,什麼類型的小區———不管是高檔小區還是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大多數物業公司都遭遇欠費問題,不同的隻是欠費多或少的問題。而欠費的原因也都類似,主要原因有開發商遺留問題引起、物業服務跟不上、個別業主自身素質需要提高等。
■文/本報記者余美英
各方反應
“欠費交滯納金”條款引發爭議
律師炮轟“這是霸王條款”
示范合同中最受關注的條款莫過於“欠費即交納滯納金”了。記者採訪了一些物業公司、業主及相關專家,他們對此看法不一。
■律師:
應該從合同裡刪掉這一條款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自稱參加過《北京物業服務合同》討論稿的研討會,他說:“當時沒有這個條款,此次公布新增加此條款,我認為這對業主來說非常的不公平。”
【1】 【2】 【3】
此前,由於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不規范,合同內容不全面、不細化,權利義務設定不公平,標准約定不明確,違約責任不清楚等問題,引發許多物業服務糾紛。合同中對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業主所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如物業費收取問題,合同規定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五(或其他約定)的標准承擔相應的滯納金。記者計算了一下,100平方米的房子,每月2元/平方米的物業費,逾期1個月不交,滯納金約是3元。
據了解,《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將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要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之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簽訂,在辦理房屋預售手續的同時上報市建委市場交易管理系統予以公示,由買房人在購房時予以確認,避免和減少業主入住后發生爭議和糾紛。
《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業主大會或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使用,通過明確物業服務范圍、完善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等措施,進一步理順雙方關系。
兩個合同文本今起可從市工商局網站上下載。出台內幕
市建委:為提醒業主
■市建委:
此條款是為了提醒欠費業主
市建委物業處主任趙成解釋說,出台欠費業主“按照逾期每日萬分之五(或重新約定比例)的標准承擔相應的滯納金”,主要是為了提醒欠費業主和物業公司,避免以后為此發生糾紛。
據趙成介紹,欠費問題是目前物業管理中常見的問題之一。過去的物業合同中其實是把滯納金的問題籠統地歸納到“違約責任”的條款中,沒有明確把欠費業主應該承擔滯納金這一問題單獨提出。而這導致很多欠費業主補交物業費的時候,不願意承擔滯納金,這對其他按時交費的業主是不公平的﹔還出現有的物業公司要求欠費業主承擔很高的滯納金,而引起糾紛。“也正是如此,這次的示范合同,把這條明確單獨提出,提醒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注意這個條款,事先對此做好相關約定。”
■物業協會:
業主欠費現象比較普遍
業主欠交物業費是常見的問題。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尚且沒有有關此問題的最新統計數據。但一份資料顯示,截止到2007年3月,北京共有取得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2600多家,管理的項目3000多個,小區物業費欠交率平均在20%左右。
記者昨天也從北京市物業協會和多家物業公司了解到,目前,不管什麼類型的物業公司,什麼類型的小區———不管是高檔小區還是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大多數物業公司都遭遇欠費問題,不同的隻是欠費多或少的問題。而欠費的原因也都類似,主要原因有開發商遺留問題引起、物業服務跟不上、個別業主自身素質需要提高等。
■文/本報記者余美英
各方反應
“欠費交滯納金”條款引發爭議
律師炮轟“這是霸王條款”
示范合同中最受關注的條款莫過於“欠費即交納滯納金”了。記者採訪了一些物業公司、業主及相關專家,他們對此看法不一。
■律師:
應該從合同裡刪掉這一條款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自稱參加過《北京物業服務合同》討論稿的研討會,他說:“當時沒有這個條款,此次公布新增加此條款,我認為這對業主來說非常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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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紅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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