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總局:個人買經濟適用房契稅減半
| 宋薇萍 |
2008年03月20日08:16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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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密集刊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一系列通知,明確了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住房租賃發展等方面的有關稅收政策。
其中,《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佔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中,《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佔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陳可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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