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因资金错配造成短期违约
房贷可自主选择还款日
| 本报记者 卫容之 实习记者 金飞 发自上海 |
2008年05月14日08:03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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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王刚刚在上海市中心买了一套公寓房作为自己的婚房,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小王发现,工行近期推出的“自选日还款”,非常适合自己。
所谓“自选日还款”,就是指在保持贷款总期数不变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固定日期,作为每期还款日期,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资金错配(例如工资发放晚于还款日)而造成的短期违约,既保护了贷款人自己的信用,又避免了被银行扣收逾期利息。
以往,个人住房贷款的每期还款日都是银行根据放款前提条件落实情况、业务进度完成情况来确定的,还款日对应着贷款发放日。举例来说,假如贷款资金是4月25日到账的,那么第一个还款日就是5月25日,以后每月贷款人均须在每月的25日这一天归还当期贷款本息。一般情况下,贷款人无法自主选择哪天作为还款日,但是,银行指定的还款日往往会和客户的实际资金安排有所不同。
比如,贷款人在每月5日领取工资,或者在每月10日领取奖金,有时还会在其他日子有房屋出租、投资分红等定期资金到账等情况,有了“自选日还款”功能之后,贷款人就可以自主安排资金规划了,比如,银行实际放款日为5日25日,而小王的工资日是每月10日,在申请了“自选日”业务并选择将每月工资日作为还款日后,工行的理财人员就会提醒小王,他的第一个还款日是6月10日,此后每月10日即为固定的还款日。又比如,银行实际放款日为5月25日,而贷款人的公司每月30日会发放一笔补贴收入,在申请了“自选日”业务并选择将30日作为还款日后,第一个还款日就被安排在了6月30日,并以此类推。但是,“自选日还款”不会改变银行与贷款人约定的还款期数和贷款最终到期日,如果设定后的还款日为29、30、31日,之后的自然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将月底作为还款日。
《国际金融报》 (2008-05-14 第06版)
(责任编辑:孙红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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