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停车费没有停车位
北京首例依《物权法》起诉案开庭
记者 郭莹
2007年10月18日08:41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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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自己停车的小区道路和空闲场所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于是小文依据《物权法》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之前自己交纳给物业公司的停车泊位服务费。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市首起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的案件。
2007年9月14日,小文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此后物业公司并没向小文指明停车位,小文只能将机动车停放在小区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随后,小文发现新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业主共有。小文认为,既然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归业主共有,那么自己将车停在归业主所有的道路上,物业公司就无权向自己收取服务费。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服务费。
而物业公司认为,协议明确说明是服务协议,小文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就已享受到物业公司看管服务,而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一旦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剐蹭、偷盗,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小文提出的物业公司没有明确指出提供给自己的停车位,物业公司表示,协议中与小文约定的停车位是临时的,这就意味着只要停车位上没有机动车停放,小文就可以将车停入停车位。
物业公司同时指出,《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本小区的车位设立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详细司法解释之前,《物权法》没有溯及力。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2007年9月14日,小文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此后物业公司并没向小文指明停车位,小文只能将机动车停放在小区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随后,小文发现新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业主共有。小文认为,既然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归业主共有,那么自己将车停在归业主所有的道路上,物业公司就无权向自己收取服务费。于是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服务费。
而物业公司认为,协议明确说明是服务协议,小文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就已享受到物业公司看管服务,而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一旦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剐蹭、偷盗,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小文提出的物业公司没有明确指出提供给自己的停车位,物业公司表示,协议中与小文约定的停车位是临时的,这就意味着只要停车位上没有机动车停放,小文就可以将车停入停车位。
物业公司同时指出,《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本小区的车位设立在此之前,在人大和最高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台详细司法解释之前,《物权法》没有溯及力。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杨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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