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卖房给男友 离婚才来讨房款
| 刘晓星 胡利 黄法宣 |
2008年03月25日09:26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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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婵在婚前将房屋卖给了恋人阿坤。后来,两人结婚后又离婚,阿婵将阿坤告上法庭,称当初买房时阿坤根本没有给钱。近日,黄埔法院作出判决,阿坤须支付11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阿婵诉称,2006年1月18日,还是恋人的她与阿坤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阿婵将其物业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阿坤。阿坤当时暂时没有现金交付,因为考虑到他们的恋爱关系,阿婵在没有收到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就将办理房屋产权的资料交给阿坤,并同意阿坤委托中介去广州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后于2006年1月底即办好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007年6月,两人离婚,阿婵多次向阿坤追讨房款未果。阿婵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她造成很大的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坤立即偿还所欠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
阿坤则反驳称,他已经支付了买卖合同约定的11万元房款,但阿婵在2006年8月私自回到家里撬开门把房款收据拿走。假如他没有付房款的话,阿婵不可能那么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她之所以提起诉讼,是想据此获得大量的金钱。
黄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涉案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的买卖行为为婚前个人行为。
合同签订后,房屋已经过户给阿坤,他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当支付购房房款。虽然阿坤提出已支付购房款,购房收据被原告撬门取走的抗辩理由,但除其口头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支持阿婵。
阿婵诉称,2006年1月18日,还是恋人的她与阿坤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阿婵将其物业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阿坤。阿坤当时暂时没有现金交付,因为考虑到他们的恋爱关系,阿婵在没有收到任何房款的情况下就将办理房屋产权的资料交给阿坤,并同意阿坤委托中介去广州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后于2006年1月底即办好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007年6月,两人离婚,阿婵多次向阿坤追讨房款未果。阿婵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她造成很大的影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坤立即偿还所欠购房款11万元及利息。
阿坤则反驳称,他已经支付了买卖合同约定的11万元房款,但阿婵在2006年8月私自回到家里撬开门把房款收据拿走。假如他没有付房款的话,阿婵不可能那么积极办理过户手续。她之所以提起诉讼,是想据此获得大量的金钱。
黄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涉案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的买卖行为为婚前个人行为。
合同签订后,房屋已经过户给阿坤,他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应当支付购房房款。虽然阿坤提出已支付购房款,购房收据被原告撬门取走的抗辩理由,但除其口头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支持阿婵。
(责任编辑:陈可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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