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给出最后期限
2007年12月10日09:03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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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王立彬)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进入收尾阶段,对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清理出来的“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和“未批先用”三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各地在12月25日前处理完毕。
记者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已正式向社会发布《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围绕百日行动确定的“以租代征”“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三项重点任务,查明违规违法用地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主体。本着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既查处事,又查处人,查处要到位,整改要落实。
国土资源部要求,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出租、承租或承包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商业或旅游设施等,违规新设或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涉及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工;对圈而未用的,要复耕或恢复原用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严禁撂荒闲置。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要依法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向社会公告,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核减,一律不得以开发区的名义供地。
对“未批先用”行为,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核实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预审和立项、符合供地政策、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情况,查明违法用地原因和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责令停工、拆除或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以及查处到位后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处理。
国土资源部强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负责重点整改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的整改和查处工作。百日行动确定的重点整改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整改,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进行督察。百日行动确定的重大典型案件,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国土资源部跟踪督办,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督察。重点整改地区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的,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仍不能落实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将向监察部通报有关情况。
记者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已正式向社会发布《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围绕百日行动确定的“以租代征”“违规新设与扩区”和“未批先用”三项重点任务,查明违规违法用地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主体。本着依法依规、区别情况、从严处理的原则,既查处事,又查处人,查处要到位,整改要落实。
国土资源部要求,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出租、承租或承包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商业或旅游设施等,违规新设或擅自扩大开发区规模涉及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停工;对圈而未用的,要复耕或恢复原用途,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严禁撂荒闲置。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要依法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向社会公告,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或新设开发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或核减,一律不得以开发区的名义供地。
对“未批先用”行为,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核实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预审和立项、符合供地政策、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情况,查明违法用地原因和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别情况,给予责令停工、拆除或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以及查处到位后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等处理。
国土资源部强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负责重点整改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的整改和查处工作。百日行动确定的重点整改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整改,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进行督察。百日行动确定的重大典型案件,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国土资源部跟踪督办,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加强督察。重点整改地区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的,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仍不能落实的,国家土地总督察将向监察部通报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杨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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