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

2007年11月15日10:25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文章来源:财政部

(责任编辑:杨迪)
更多关于 廉租房 的新闻
· 廉租房保障金来源确定 《办法》08年1月1日实施
· 财政部明确廉租房八大资金来源
· 深圳全面清查公务员违规占用政策性廉租房 
· 我住上了廉租房!
· 深圳全面清查公务员违规占用政策性廉租房
· 低保户钟国祥:"廉租房是我最温暖的家" 
· 深圳全面清查公务员违规占用政策性廉租房 
· 百姓讲述:“我住上了廉租房!”
· 江苏省县城以上城镇年内建立廉租房制度
我要发表留言
匿名发表  署名:        验证码:
                                   留言须知
新闻检索:    
   热图推荐
《色,戒》地图风情上海
哈里女友栖身英国烂房子
小户型厨房巧设计原则
真人秀冠军遭遇“豪宅噩梦”
周璇曾居公寓挂牌"名人楼"
美国盛行"鬼宅游"
“空中的士”美国问世
英国评出10大“鬼屋”
金喜善1.5亿韩元装修新房
欧阳夏丹择房而居
   精彩新闻
·上海斥资2000亿建设轨道交通
·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轨道交通规划
·深圳楼市先扬后抑 二手房市成交萎缩
·杭州最贵楼盘12.2万/平米 超汤臣一品(图)
·“疯话楼盘”房价凭什么上四万
·600村民状告村委会违法租地
·上海拟将闲置厂房等改成宿舍缓解务工人员群租
·追访“养老房屋银行”
·财政部明确廉租房八大资金来源
·申请经适房弄虚作假将遭罚
·北京:部分街道开始接受经适房申请
·房屋中介街头出租“鬼屋” 每月房租一元
·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走回房产开发老路
·北京经适房申请下周全面启动
·谁是高房价的帮凶
   播客·视频
汉代酷刑 司马迁"自宫"?
让你主动落套 骗术大揭秘
   小编推荐
·强办贷款产权证 引发消费者不满
·租房买房算算账(置业理财)
·提前还贷还要算一笔细账
·异地海景房销售火爆潍坊
·二手房买卖细节面面观
·像买菜一样买房子(买房故事)
·购房故事:炒股与买房 
·购房让生活变得沉重
·买房买出焦虑症
·邂逅摩洛哥风情家居(异国风情)
·家居流行趋势
·京城旧红木家具3倍价回购
·鸟巢周边地面将铺"破裂的冰"
·"鸟巢'掀起收藏热 金属模型俩月售罄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应受限制
   专题推荐
“房改十年”话地产
贷款买房人不是房奴是啥?
·2007年1-7月房价回顾   ·住房保障画饼能否充饥
·暴雨成灾挑战城市市政应急   ·深圳楼市为何疯狂
·谁该为高房价接受拷问   ·“小产权房”七疑问
[一语惊坛]800个人盯着你的位置,你敢歇带薪年假吗?
[访谈]厉以宁回应网友质疑·纪宝成蔡继明谈法定节假日调整
[论坛]买得起房的人较猿人增长了N倍·与其做秀,不如"脱衣"
[辩论]有钱人娶个儿媳花一千万·电影中"激情床戏"该删剪吗
[博客]为何"要选就选李克强进中央"·三高官"开骂"斥责啥
[博客]人民大会堂枪击案始末·中国成"世界第二强国"?
   彩信·手机报
《人民日报》手机报

人民网彩信精彩大放送
人民网   
人民网>>房产>>政府信息公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