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达成,动迁所得能否分
| 孙洪林 |
2007年12月06日09:59 来源:解放日报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案情
赵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该处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2004年9月,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上讲明由赵先生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赵先生所有。由于黄女士娘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黄女士的户口无法报入,黄女士的户口于是就留在了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内。赵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搬出了该处房屋,赵先生也在他人介绍下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夫妻两人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2006年底,赵先生所在的公房遭遇动迁,赵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动迁款。黄女士闻讯后找到赵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理应享受到动迁安置,但赵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与黄女士已经签过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更何况黄女士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该房屋所得的动迁款与黄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15万元动迁安置款。
本案中,赵先生与黄女士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但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仍将黄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故黄女士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是黄女士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赵先生和女儿以及李女士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黄女士在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并且黄女士与赵先生并未约定过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故黄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较之赵先生应予减少。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赵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前妻黄女士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对她进行安置补偿。赵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市区某处公房内,该处房屋承租人为赵先生。2004年9月,赵先生与黄女士因感情不合,双方自行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上讲明由赵先生独自抚养尚未成年的女儿,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男方赵先生所有。由于黄女士娘家的房子被纳入了拆迁范围,黄女士的户口无法报入,黄女士的户口于是就留在了赵先生承租的公房内。赵先生与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搬出了该处房屋,赵先生也在他人介绍下与李女士结为夫妻,夫妻两人及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处公房内。2006年底,赵先生所在的公房遭遇动迁,赵先生代表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动迁款。黄女士闻讯后找到赵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合法的安置对象,理应享受到动迁安置,但赵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当时与黄女士已经签过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更何况黄女士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该房屋所得的动迁款与黄女士并无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赵先生向黄女士支付15万元动迁安置款。
本案中,赵先生与黄女士虽然在离婚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约定,但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仍将黄女士作为拆迁安置对象,故黄女士有权利取得一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但是黄女士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实际使用人及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本案中,赵先生和女儿以及李女士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黄女士在离婚后已搬出涉讼房屋,并且黄女士与赵先生并未约定过系争房屋的拆迁安置权利,故黄女士所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较之赵先生应予减少。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系地产星空法律顾问、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责任编辑:田嫣) |
| 首 页论 坛各地动态政策法规楼市置业城市建设建筑建材家居广场人民房权人民房评人民房谈活动直播名人会馆政府信息领导动态专题策划建筑大观家居图库 |
| 房屋租赁 装修家居 写字楼二手房新房别墅 |
房价调控廉租房买房经适房加息
|
热图推荐 |
|||
|
| ||
|
| ||
|
| ||
|
| ||
|
| ||
播客·视频 |
|||
|
|
||
|
[一语惊坛]一纸老虎:官情民情全拎清,纸虎画虎笑官场! [访谈]李援邱小平谈"劳动合同法"·高法新闻发言人谈司法 [论坛]我们傻,所以争论虎照真假?·"婊子上街"是个啥模样 [辩论]轻生少女该不该舍命去救?·房价"雪崩"真的要来了! [博客]省长助理被免职透出啥信息?·"黑老大"当上人大代表? [博客]邓小平为何对军队"大声疾呼"?·解放军少将谈抗日! |
彩信·手机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