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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时工人受伤 合法选任包工头的房主不担责

2014年04月11日10:23    来源:钱江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建房时工人受伤 合法选任包工头的房主不担责

  案件回顾:

  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又和房主签订了建房合同,建房时工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冯某是一名泥水工,长期受雇于包工头常某。2013年,冯某等几个工友被安排到常某承包的叶某的房屋建设项目工作。1月14日,冯某在叶某家二楼平台将吊车吊上来的整车混凝土拉进二楼时,因操作不慎随吊车引力从高空摔落,造成严重受伤。后冯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6万余元。为索要赔偿,冯某将常某、叶某告到了法院。冯某的损失由谁赔偿?常某认为,事故当时冯某正在把吊车上的混凝土车拉上二楼平台,发现车子被二楼的木头卡住无法上拉时,自己已经让冯某停下来,不要干了,冯某不听从安排,仍去强拉车子,才导致随车子坠下的后果。冯某的损失完全是因其不听从安排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而叶某认为,自己建房时与常某签订了合同,发生事故因由常某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所以也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冯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常某作为冯某的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作为房主将农房承包给具有承建农(居)民住宅资质的常某建造,在选任承揽人上并不存在过错,且叶某建造的房屋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故对冯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冯某在意识到自身安全收到威胁时,不听从包工头指挥,强行操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自身的损害具有过,依法可适当减轻常某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常某对冯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冯某自负30%责任。

  彦明/文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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