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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保障房过剩 政府应以需定建

祝 玲

2015年03月09日08:18  来源:新闻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城市保障房过剩 政府应以需定建

  □晨报特派记者 祝 玲

  北京报道

  一方面,保障房租售遇冷现象在一个个城市相继发生;一方面,住建部关于保障房建设的指令性计划继续在强力推进。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副主委徐钧健认为,保障房建设要转变思路,由“供给引导”向“需求引导”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保障房建设不沦为长官意志和政绩工程。

  多城市出现保障房遇冷

  徐钧健说,在许多城市,多年前建造的保障房因无人居住而处于自然损耗状态,而一方面还在指标的压迫下继续大量建造保障房,由此造成的浪费触目惊心。更有甚者,多地政府置大量空置保障房于不顾,为完成“任务”而试图转向收购空置商品房充数,有拿公共财政资金为房地产市场严重产能过剩买单的嫌疑。

  徐钧健进一步分析,目前的保障房建设计划,存在诸多缺陷:由于保障房建设指标过高,各大城市的进入门槛一再放低,引发了建造、分配、受益者之间全面造假现象;混乱的保障房分配制度又带来了大量的不公平现象,严重损害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

  一般住房建设周期在1-3年之间,住房需求不是吃饭需求,解决过程增加一段时间,也不会产生实质性伤害,但如果有一个缓冲时段,政府就能够“以需定建”,极大提高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未消化前不下新指标

  保障房建设要转变思路,由“供给引导”向“需求引导”转变,由“房等人”向“人等房”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保障房建设不沦为长官意志和政绩工程。

  徐钧健建议,对保障房遇冷的城市,暂缓保障房建设指标下达,在保障房存量没有消化之前,不再下达新的建设任务指标。

  对确实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事先和其签订预建设合同,一旦签订,政府应纳入新建保障房规划之内,并明确交房的时间段。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和政府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保障对象擅自变更要求,则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列入保障行列;若政府不能按时交房,主管领导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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