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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业主因卖房意外收获恋情 却因房产登记分手

徐云龙
2016年05月25日10:16 | 来源:江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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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卖房意外收获恋情 却因房产登记分手

  本报讯 李倩刘永波买卖房屋相识相恋,不料,因为房屋产权登记等产生矛盾,男方提出解除订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日前,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退还原告苏某彩礼101314元及价值43047元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被告南某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2月份,苏某准备出售姑姑坐落于上海路附近的一套房屋。郑某上网看到这一售房信息后觉得非常满意,当即签订了购房协议,郑某及南某、宜某自称是一家搬入该房屋居住。而这套房子与苏某家相邻,属同单元门对门,苏、郑两家的关系非常要好,郑某、南某每月给苏某家2000元搭膳费,每天在苏某家吃饭。之后,苏某与郑某交往,两人于2013年5月2日订婚,并付给郑某母亲101314元及价值43047元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不料,之后,两家因出售房屋产权登记及结婚等事宜发生矛盾,苏某提出解除订婚,并要求郑某等人返还彩礼和金首饰。

  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苏某、郑某因买卖房屋相识并订婚,苏某按照习俗给付彩礼101314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由于双方解除了婚约,且双方订婚时间仅几个月,所收彩礼及金首饰数额较大,郑某应当予以退还。由于彩礼及金首饰由南某收取,且与郑某共同居住生活,母女相称,南某对此承担连带退还彩礼及金首饰的责任。鉴于宜某与南某现已离婚,与郑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满意收取或占有彩礼,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朱江、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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