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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孵化器三成房产可转让科企或机构

陈思勤
2016年07月08日15:02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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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孵化器三成房产可转让科企或机构

  近日,广州市国土规划委、广州市科技创新委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下称《规定》)。不同于常见的奖励和补助政策,《规定》中有两个方面引发了关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销售;企业可联合拿地,投入孵化器建设。

  在部分孵化器已经出现生存艰难的舆论声中,广州的这一政策有着拓宽盈利模式的客观效果;而在盘活存量之余,政策同时意在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增量投入到孵化器建设中,进一步促进广州的双创活力。

  允许房屋适度转让盘活存量资源

  《规定》提出,可将不超过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30%的部分分割转让给入驻本孵化器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但不得转让给个人。转让对象为入驻孵化器超过1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之间,或者上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但最近2年净资产增长率超过30%的处于加速期的科研企业和机构。

  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会长冯梦觉认为,考虑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而且很多孵化器本身享受政府财政扶持,需自持大部分资产才能保持孵化功能,故又限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建筑面积的30%可分割转让。

  同时,《规定》明确,转让主体为: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土地出让时已明确建成后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可分割转让。冯梦觉解释道,对于羊城创意园、TIT创意园等影响比较积极,工业属性用地的持有者可以盘活物业,可变现。

  冯梦觉指出,同其他很多行业一样,新建设的孵化器也需要克服资金不足、团队磨合、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等重重阻力。从行业发展和现有孵化企业经验来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一般需要约3年方能进入稳定运营期。

  首次提出企业可联合拿地建孵化器

  《规定》明确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规划引导和灵活配套。其中,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创新性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指导孵化器企业做好具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涉及孵化器企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的,应按程序申请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

  同时,《规定》还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非经营性孵化器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余孵化器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冯梦觉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拿地、统一规划、分开建设”,这是广东省内孵化器相关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及的方式。“对民间资本投入建设孵化器增加了吸引力,将增强广州在区域内的创业环境竞争力。”

  3W孵化器市场经理张向野同样指出,此前在特别急功近利的状态下成长起来的孵化器,现在更多地也在回归理性。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吸引更多资本的同时,这一举措进一步降低了进入孵化器的门槛。

  ■数据

  截至2015年底广州备案登记孵化器119家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下,包含众创空间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孵化器在近两年间蓬勃兴起。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广州备案登记孵化器119家,增幅为40%,可统计孵化面积约650万平方米。14家众创空间获批纳入国家级孵化器管理支持体系,30家被省科技厅认定为众创空间试点单位,数量均居全省第一。

  记者梳理发现,在广州之前,广东省已有东莞、佛山、惠州、中山、珠海发布过类似的孵化器产权分割的相关政策,但对于孵化器资质要求和可分割比例设定不同。其中,惠州市规定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申请资格;而东莞市的分割比例为:可销售、转让、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

(责编:朱江、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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