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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占房讨要劳务费被驳

2016年09月01日07:31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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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可)本月中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年逾五旬的“保姆”王女士向智障雇主小赵讨要11万余元劳务费,而小赵却称王女士及其儿子强占房产把他赶出家门。昨天,通州法院作出判决,因为王女士提交的抚养等证据不足,驳回了她讨要劳务费的要求。

2012年年底,小赵母子的回迁房建成,王女士便作为保姆到家中照顾智力三级残疾的小赵,双方约定月劳务费为3000元,一直到2016年3月。庭审时据王女士表示,除了最初给了6000元劳务费后,小赵家就没有支付过她劳务费,小赵家买房还向她借了10万元,小赵打了一张欠条。今年2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欠条不翼而飞,后小赵承认是他拿走的,并补写了一张欠条。此后,小赵的二舅突然出现,将小赵接走,还表示只给王女士5万元,剩余的5万元就当抵了房租。王女士还出示了小赵签字的欠条。

而小赵却矢口否认王女士的说辞。“我没吃过她的饭。”小赵说他和母亲是在2010年租房时认识的王女士,很少得到对方的照顾。2012年回迁房下来后,王女士硬要搬进来给两人当保姆。母亲乔某去世后,王女士不仅不照顾他,还让儿子也搬进了小赵家,并将残联每月发的910元补助拿走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与小赵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从已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当初的保姆约定并没有书面协议,缺乏劳务报酬标准及拖欠数额等关键要素,小赵签字的欠条是打印而成,并非本人书写,小赵本属智力三级残疾,理解、认知能力明显低于正常成年人。同时,王女士表示照顾小赵长达三年没有劳务费,却从未采取适当途径讨要,与常情不符。因此,法院难以认定王女士和小赵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已提供劳务服务。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支付11万余元劳务费的请求。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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