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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具备诉讼资格

2016年09月25日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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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张先生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上世纪90年代,因与乡镇企业之间债务纠纷,原属于乡镇企业所有的一栋厂房通过人民法院调解书抵给张先生抵消债务,10几年来,张先生一直在上述厂房内生产经营,但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

2010年3月,通过信息公开程序,张先生得知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针对上述土地作出了批准征地决定。于是,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违法,并撤销相关征地批文。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裁定,以张先生不能提供所涉土地的权属证书为由,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律分析:2011年9月5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条规定,肯定了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实际使用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办案点睛: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对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享有诉权。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方式予以解决。齐鲁晚报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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