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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把房子留给前妻 13年后私自入住被起诉

于英杰
2017年02月13日11:16 |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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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离婚时把房子留给前妻 13年后私自入住被起诉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谭逸馨 朱益虎 记者 于英杰)13年前,夫妻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13年后,前夫见房屋空置便私自砸坏门锁住了进去,一住就是7年。前妻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搬离。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1996年,陈女士和王先生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确认常熟市某宅基地房屋归陈女士所有。离婚后,王先生就外出做生意一直到2009年3月回到常熟,在知道陈女士已改嫁、女儿已结婚并且该房空置的情况下,私自砸坏房屋门锁,搬进房屋住了起来。为此,陈女士多次与王先生交涉未果。7年之后的2016年5月,陈女士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立即停止非法侵占,并从该房屋内搬离。

  王先生认为,199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自己负有债务,女儿还小,由陈女士抚养,便将房子让给陈女士,现陈女士已改嫁,系陈女士自己放弃了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涉案宅基地归陈女士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陈女士,因此陈女士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先生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占用其所有的房屋,显属侵害陈女士的物权。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停止对房屋的占有并返还房屋。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双方签字确认协议内容,并签收调解书,由此认定王先生已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陈女士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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