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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丰置业560万借款合同被指造假 大股东被控职务侵占

张贵志 吴毅文
2017年03月22日07:53 |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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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凯丰置业560万借款合同被指造假 大股东被控职务侵占

  2016年7月20日,本报以《560万“投资款”引发的股东控告》为题,对安徽砀山凯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置业)股东庄鹏阳控告大股东米文精及总经理王洪波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愈2000万元一案中的560万元的用途进行了报道。

  上述560万元是经安徽省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凯丰世纪项目部(以下简称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名义,汇给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盈江芒牙河水电站项目部(以下简称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此款项的用途说法不一:公安机关给庄鹏阳的答复为:借款,行业之间的拆借,但对记者所称的是:“以借款的名义作为投资款”。而米文精给记者回复的是:工程款。

  法治周末记者对此进行调查发现: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在汇给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560万元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而此合同被指是假合同。

  大股东被控职务侵占

  2010年6月,米文精、庄鹏阳共同出资2000万元,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成立凯丰置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策划,其中米文精占股80%、庄鹏阳占股20%。

  据庄鹏阳介绍:凯丰置业因不具备建设资质,所以借用具备资质的安徽龙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了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双方就此签订了《关于设立凯丰世纪项目部的协议》。

  2014年4月,庄鹏阳向砀山县公安局控告米文精违反公司规定和股东会决议,伙同公司经理王洪波大肆转移公司资产、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愈2000万元,列举的侵占和挪用行为达6项之多。

  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调查后认为:“米文精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构成刑事,主要看是否从中谋利。”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解释,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米文精没有谋利的行为。

  在庄鹏阳列举的6项侵占、挪用行为中,有一笔26万元的设计修改费他认为存在虚假,质疑道:“房子都已交付验收了,何来对房子的设计修改?”

  庄鹏阳认为,凯丰置业与负责修改工程项目设计的厦门联立方城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联立方城),在2014年3月签订的《砀山凯丰世纪工程设计协议书》中所涉及的修改内容存在虚假。

  庄鹏阳称:厦门联立方城除了对园林工程有施工外,《设计协议书》里所称对5号楼、8号楼的设计修改更本就不存在,因该两栋楼早已施工完毕,何谈修改?特别是5号楼,早在2013年就已经验收合格、备案,有的房子已经销售,并向记者提供了验收报告和备案表。

  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定,凯丰置业与厦门联立方城签有工程设计协议书,26万元是四项楼房的设计修改费。

  米文精在曾经发给记者的《情况说明》中亦称:“2014年3月凯丰置业委托厦门联立方城为‘凯丰世纪小区’5#、8#、9#楼设计变更费用,有已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书》及设计成果。”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厦门联立方城没有建筑设计资格,对建筑类的设计修改委托的是 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

  根据庄鹏阳提供的材料显示:最初整个“凯丰世纪工程”项目的设计,就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从工程图纸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参加单位上也未见“厦门联立方城”盖章或提及该单位。可以说明,厦门联立方城从未参与凯丰世纪项目的设计。

  说不清的借款用途

  庄鹏阳在控告信中列举米文精侵占、挪用资金数额单笔较大的,要数2014年7月分三次转出的560万元。

  2014年7月2日、4日、7日,凯丰置业共向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汇款560万元,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在收到每笔汇款的当天,即将款项转往与凯丰置业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云南水电项目部。

  在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后,凯丰置业总经理王洪波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与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签订的一份10个月期限的《借款合同》。

  法治周末记者见到的《借款合同》是一份复印件,除了双方盖有项目部公章外,两页纸的合同上没有任何签字,没有落款日期,只是在第一页“借款合同”几字下方的字里行间显示的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

  庄鹏阳对记者称,至今该借款已三年之久未还,且在凯丰置业的账面上体现总是工程款。宿州市公安局在2016年1月28日给庄鹏阳的《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称:“凯丰置业转给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的560万元,又借给云南水电项目部之间的借款关系为行业拆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曾告诉记者:“(560万元)以借款的名义作为投资款。”并解释,对方(浙江臻泰云南盈江水电项目部)毕竟给了项目部利息,米文精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和执行董事在行使职务行为,是履行2014年6月28日《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关于“凯丰置业本年度拟投资1500万元到能源公司事宜”的决定。

  米文精在给记者发来的《情况说明》中并不认可公安机关的说法,称:2014年7月2日、4日、7日凯丰置业转账支付给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三笔共计560万元,是支付凯丰项目二期工程后续工作的工程款。至于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如何处理其收到的560万元工程款,凯丰置业无权干涉。但从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账目上看,汇往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的“费用报销审批”单上的领导审批栏里的签字是凯丰置业经理王洪波。

  而且还称:“对于2014年6月28日《股东会决议》,此份决议中条款因股东分歧没有实施。”庄鹏阳亦不认可560万元属于投资款。

  砀山公安局经侦大队则称: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只是名义上属安徽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凯丰置业。

  根据凯丰置业与安徽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设立凯丰世纪项目部的协议》的规定,未经安徽龙鑫建筑工程公司书面通知,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不得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担保,在业务范围中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的所有工作和责任均由凯丰置业负责,只需交齐管理费即可。

  法治周末记者曾向安徽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刚求证,该公司与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之间的关系和560万元的性质,但未得到回应。

  借款合同被指是“假合同”

  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是一家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电设备安装维修及水电项目开发运行为一体的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其在云南省盈江县设立的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主要从事盈江县民瑞水电有限公司的芒牙河二级电站的建设和机电安装等工程。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盈江县民瑞水电有限公司由重庆 三峡水利 电力投资公司和厦门民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资4500万元成立于2012年9月,法定代表人冉从伦,其建设的芒牙河二级电站位于盈江县芒章乡璋刀村。

  据芒牙河二级电站副站长周克祯向记者介绍:电站于2014年8月许建成发电。

  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与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2014年6月28日。

  对于这份《借款合同》的真伪,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不好定,我们手里也只是一份复印件的合同。”

  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派往盈江县负责芒牙河二级电站的杨永伟在看了上述《借款合同》后,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这个合同我一看就是假合同:一没有授权书;二没有签字人;三只凭一个项目公章,没有公司公章;四没有法人章。没有这几样东西,是不能对外签合同的。即便是盖真正的公司公章都是不行的,因为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章程。现在能证明的就是你从这个账号把钱打到了那个账户(项目部),现在就要查,这个钱划到了谁的账户上?就是花点时间,也好查的。”

  安徽龙鑫凯丰项目部的三笔共560万元款项均是通过 中国银行 砀山支行转给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在中国 农业银行 盈江支行开设的账户上。

  杨永伟在仔细查看汇款凭证后称:“我们只在芒市(德宏州府所在地)中国银行是授过权开过户,那是我亲自去办的。农业银行的账户我根本就不知道,你不来找,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

  “因盈江民瑞公司没有这个资质,我们有这个资质,我们就借这个资质给它用。它把机电这一块给我们做。我们跟他们的挂靠合同都是清清楚楚的,上面仅限于某个项目,不能涉及经济。像这个项目章只能是做资料用才盖这个章,涉及到其他都是无效的。一般说项目部不收钱的,可以说这就是自导自演的。

  杨永伟还称:上述《借款合同》上盖的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的章“肯定是他自己刻的”。因在2014年他已将授权收回来,包括收回财务章、项目部章,并注销了在中国银行芒市开设的账户。

  砀山县公安局还查明,560万元汇到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后,其中有17万元直接转入了米文精的个人账户。

  米文精在曾经发给记者的《情况说明》中解释:浙江臻泰盈江水电项目部转给厦门米氏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米氏投资公司)17万元(米文精代收),是水电站委托米氏投资公司的设计咨询费用,有相应合同及设计成果。

  但他并未向记者提供以上设计合同、成果等材料。只回复称,“提供给警方了”。

  记者从网上查询得知,米文精为米氏投资公司的股东,任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水电项目设计资质。

(责编:孔海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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