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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规提高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抵押后放款

冯嘉敏
2018年03月08日08:07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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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和抵押后放款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冯嘉敏)记者昨日从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开发商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办法》要求,严肃查处损害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违规行为。按照行政职能分工,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实行监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

  如果在使用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遇到问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受委托银行限制、阻挠、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住建管理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对监管、考核对象开展查处工作,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市住建管理局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另外,市住建管理局主动加强市场监管,会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亮点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

  《实施办法》指出,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完成抵押后放款两个环节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准予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不准予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告知申请人原因。

  其次,要严格委贷业务考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准入退出标准和退出制度》的规定和服务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对一个年度内受委托银行拒绝符合条件的职工贷款申请或拖延办理贷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3倍,合共达到3宗或以上的,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取消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此外,《实施办法》要求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

  在备受关注的楼市销售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开发商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不得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住建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为此,《实施办法》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市住建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房屋交易、不动产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系统数据对接,减少群众办事成本。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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