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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安定镇土地承租人因不服两份行政复议决定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承租人诉大兴区政府 区长应诉

 

2018年07月10日07:2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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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承租人诉大兴区政府 区长应诉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在拆除腾退中因不服大兴区政府给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大兴区安定镇的土地承租人闫某将大兴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大兴区人民政府区长王有国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大兴区65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土地承租人闫某此次起诉大兴区政府的两起案件,均为“拆除腾退”所引起的纠纷。2006年起,闫某开始承租大兴区安定镇的一片土地,并在承租土地上建造房屋。开展拆除腾退工作之后,闫某与安定镇拆除腾退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成立的安兴众联公司)经协商达成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并签署了交房条。但是,后来与村集体就“补缴地租”问题未达成一致,没有完成解除租地协议的步骤,也就没有顺利领取到拆除腾退补偿款。于是,闫某向大兴区政府申请复议:认为安定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要求确认违法。复议决定认为:安定镇政府并不是拆除其房屋实施主体,不存在政府违法强拆行为,由此做出了“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闫某不服,并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春节前后,闫某发现其房屋已被拆除,但补偿款未能正常领取,故向大兴公安分局报案,要求对强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分局将案件批转到安定镇派出所办理。安定镇派出所以“不存在违法事实”为由,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当事人不接受这一结论,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为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要求其更换被申请人为“安定镇派出所”,闫某拒绝更正。据此,大兴区政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大兴区区长王有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大兴区65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在法庭上,原告闫某与被告大兴区政府围绕行政复议申请对象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最后,双方都表达了积极调解的意愿,庭审结束后,王有国与原告闫某进行了进一步交流。

  王有国表示,出庭应诉表达了大兴区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同时,大兴区65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是希望大兴区各委办局、各镇街能够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本案的源头,与大兴区正在开展的‘拆除腾退’工作直接相关。‘拆除腾退’是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重要抓手,是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的重要步骤,是从根本上改善首都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拆除腾退各项工作,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面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各单位都应当规范文明执行法律,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不受非法侵犯。”王有国说。摄影/冯晓磊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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