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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立物业公司股东集体决定行贿 法定代表人被留置

汤南 曾广卫 李红琳
2018年09月01日09:06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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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集体决定行贿 法定代表人被留置

“我们是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的调查人员。高某某,你涉嫌向公职人员行贿,现在花都区监委决定对你实施留置,请你配合我们接受调查。”

“我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你们有什么权力留置我?”广州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态度很是强硬。

“根据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的社会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经我们调查,你的公司向公职人员行贿,涉嫌构成单位行贿罪,你作为法人代表,纪委监委有权对你采取留置措施。”听到花都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解释,高某某傻眼了。

多名涉嫌行贿老板被留置

2018年初,花都区纪委监委在对该区某镇副镇长曾某某违纪违法问题开展审查调查时,发现由高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涉嫌单位行贿。

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多名涉嫌行贿曾某某的私人老板。根据调查,这些私人老板大多是花都本地人,相互认识,为了防止涉案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以及潜逃,影响到案件调查顺利推进,花都区纪委监委果断决定向广州市纪委监委申请留置高某某、李某某、江某某等行贿人。

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高某某也成为花都区第一个被留置的社会人员,随后李某某、江某某等行贿人也相继被采取留置措施。

股东开会决定行贿

据高某某交代,2013至2016年间,为了盘活在花都区某镇的项目,高某某和其他三位合伙人专门成立了高某利物业出租有限公司。为获得时任该镇副镇长曾某某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帮助”,在公司股东会上,四名股东一致同意从公司抽出部分资金用于“活动周转”,曾某某等人由此获得的好处费高达600余万元人民币。

高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牵头协调并直接经手送给公职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的有关规定,花都区纪委监委有权对高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目前高某某已被移送花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留置受贿人的同时留置行贿人,能给行贿人以巨大震慑,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有助于快速突破案件。”花都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花都区已出台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措施,严肃查处涉嫌行贿违纪违法问题,实现对受贿人、行贿人的同步查处,有效切断了腐败滋生的利益链条,为打造良好的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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