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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持“假裁定”过户他人房产 法院明知造假为何不作为?

2018年09月07日08:42 |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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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明知造假为何不作为?

  两年前,榆林市一男子董某拿着榆阳区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来到榆林市房产交易中心,将他人的一套房产过户。事实上,这份裁定书竟然是伪造的,而且该房产过户的程序也存在明显漏洞。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虚假的法院执行裁定书,举报人发现后向榆阳区法院举报长达近一年时间里,法院对这份“假裁定”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既没有向公安机关主动报警,也没有给举报人一个说法。

  债权人参与分配中

  债务人房产被他人过户

  2013年10月,榆林市民常士豹给邻居李某霞借款28.3万元,由于李某霞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常士豹将李某霞起诉到榆阳区人民法院并胜诉。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常士豹发现,李某霞仅有的一套房产已被另一名债主董某申请查封,于是常士豹于2015年9月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申请提交后,法官告诉我,等房屋拍卖后,将房款与董某按比例分配。期间,法院执行局领导当面告诉我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常士豹称,随后两年,他多次前往法院查问进展,直到2017年10月,常士豹再次前往法院询问时被告知,李某霞名下的房子已经被过户给董某。

  得知这个消息,常士豹立刻找到办案人员,并一同前往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看,发现董某于2016年9月12日在李某霞不在场情况下,单方面将李某霞的房产过户到其一人名下。

  “李某霞已经失联多年,这套房产是我讨债的唯一希望,可明明我已经参与分配了,怎么还是被董某一个人过户了?”

  董某过户时,留给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一份名为(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常士豹找到后,气愤地拿着这份裁定,找到榆阳区法院“讨说法”。

  法院确认裁定书系伪造

  后续近一年却无下文

  令常士豹大为意外的是,本来他是要质疑法院为何未通知全部债权人的情况下,出具执行裁定书单方过户,造成债权人权利受侵害。但是当他拿着这份裁定来到法院后,无论是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还是这份执行裁定落款处的三名法官,他们均表示:“没有见过这个裁定书。”

  “既然裁定书上署名的法官本人都没有见过,那这份裁定书肯定是假的。”于是,常士豹拿着裁定书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知除非法院有书面证明裁定书为伪造,否则不予立案。于是常士豹又返回法院交涉反映,尽管法院明确称“没出过这份裁定”,但2017年10月至今,榆阳区人民法院以“请示领导”等理由,始终再也没有给常士豹任何说法。

  房产过户程序存漏洞仍过关

  诡异“假裁定”究竟谁担责?

  明明自己能够参与债务人的房产权益分配,结果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持一份假手续轻松过户,尽管自己投诉反映不止,法院却没有任何人愿意提供帮助、查处不法行为或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常士豹反映的信息,华商报记者连续采访榆阳区法院以及与房产过户有关的两家单位,梳理出该事件的几点疑问。

  疑问一:持“假裁定”为何能顺利房产过户?

  据2016年时实行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要将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到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解封,然后持上述文件到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回到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董某办理所有房屋过户所需的手续均在2016年9月12日一天之内完成。

  随后,华商报记者在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到,2016年9月12日,董某过户李某霞房产时提供的法律文书为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此外系统档案中并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心工作人员称,当时应该有“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没有录入档案。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称,李某霞的房产于2016年9月12日因查封到期自动解封,随后他们确实办理了“房屋转移”手续,至于办理“房屋转移”过程中是否合规,目前正在调查。据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办理“房屋转移”手续的系统档案中,也只有“执行裁定书”,没有见到“协助执行通知书”。

  8月29日,华商报记者拨通董某电话核实上述事宜,董某未做任何回应直接挂断电话。

  疑问二:既然法院确认“假裁定”为何不查处?

  “榆阳区法院明知道这个裁定是伪造的,但仍态度‘暧昧’,我怀疑有法院内部人员勾结董某,法院明显在包庇。”常士豹无奈地说,2017年10月至今,在明确了“执行裁定书”不是法院出具之后近一年的时间,他多次找到法院各级领导要求查处此事,期间包括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也都知道此事,均遭到推诿,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8月29日,榆阳区法院回复华商报记者称,经主管副院长胡建强核查,榆阳区人民法院从未发出过(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面对记者追问,工作人员回答称:“法院没有发出过这个裁定文书也可以说这个裁定书就是假的。”当记者询问法院将如何应对这份“假裁定”,以及是否能够出具书面说明时,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他们会配合,此外,暂时还没有其他计划;至于出具书面说明则需请示领导。但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未得到任何具体回复。

  法律界人士:法院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伪造法律文书涉嫌犯罪

  华商报记者随后拿着这份“假裁定”采访榆林市多名法律界人士。多名受访律师人士表示,单从这份“(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上看,其格式和引用的专业术语,均与真正法院执行裁定文书无异,尤其落款处所盖的榆阳区人民法院的公章,从肉眼上看,确实与真实的法院公章一模一样,想要伪造法院公章,一般来说是不容易实现的,所以这份“假裁定”很可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全部的伪造过程。“假裁定”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机关形象,同时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榆林资深法律界人士谢元表示,既然法院已经确定裁定书是假的,就有义务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主动调查此事,榆阳区法院明知有人伪造其单位公文而不管不问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

  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常士豹的举报,谢元称,由于常士豹并非假裁定的直接受害人(即房主),公安机关为避免公共资源浪费,要求其提供一定的证据再调查立案也符合公安立案的程序要求。此案中,如果是房主和法院这两个直接关系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直接介入调查。 华商报记者 李敏

  法条链接: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法》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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