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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建委发布消息:“新增租赁住房”租期拟定不得超20年

刘冠南
2018年11月22日08:22 |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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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增租赁住房”租期拟定不得超20年

  21日,广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文件要求,广州市住建委和市国规委联合起草了《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

  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登记。且均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对于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考虑到转租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其承租对象、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本次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12月5日。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zhongguoxuan@gzcc.gov.cn)、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租赁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9350)等形式反馈。联系部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联系电话020-83370691。

(责编:许维娜、孔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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