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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伤人到底该由谁赔?

委员建议被砸成重伤由国家或物业公司来赔偿 

孟亚旭
2018年12月28日08:1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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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空抛物伤人到底该由谁赔?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针对“高空抛物”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审稿对上述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可考虑由小区的物业费赔偿

  “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刘季幸委员认为,该条款立法意图是好的,即终究要有人出来担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但不符合正义要求。他认为,“自证其无”很难。

  “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判决社会效果也不好。”他说,不管抛物的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把人砸成了重伤应该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应该依法立案。如果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公安部门可以不立案、不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而不由业主共同分担,这样我个人认为社会效果要好一点。”

  乌日图委员对此持类似观点,“是否应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

  “高空抛物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现在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有传统的死者为大的理念,这样的理念是有疑问的,不符合法治和正义的观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说。

  周光权认为,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但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

  他建议,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物业公司存在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

  周光权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物业合同,物业合同能不能和合同法、侵权法有机衔接,把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做实,别让它只收物业费,让住户意见很大”。

  他同时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

  “不建议删除这个条款”

  对此,王超英委员持不同看法。他说,法律首先讲究的是正义,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它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这个条文可以修改、可以完善,但是不能删除。

  王超英说,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其实高空抛物那条在上次立法的时候就不应该出现,已经出现了,现在拿下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因为会引起舆论的轰动”。

  李飞跃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给予补偿,补偿完毕后,如有证据证实具体的侵权人的,已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的可以向其追偿。”

  李飞跃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的规定,应当赋予补偿人在实际侵权人明确后的追偿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道:“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关键词

  霸座 委员建议将霸座列为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近期各种媒体上频繁曝光的‘霸座’问题,从霸座男、霸座女再到霸座大妈、霸座大爷,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出现在媒体和舆论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霸座问题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彭勃委员建议,能够将霸座包括居民区噪声扰民等以前大家习惯性纳入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列为侵权行为,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制止。

  保姆 委员建议保姆受伤应各自担责

  针对保姆受伤后究竟是按过错担责还是由雇主担责引起了争议。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周敏委员建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去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合同约定的,还是应该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损失。

  庞丽娟委员持相似观点。她说,目前这样的规定,会使许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她建议,“要统筹考虑”。

(责编:孙红丽、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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