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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裁决遭质疑不公 辰兴房地产收购一波三折

2019年03月26日08:14 | 来源: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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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口市法院裁决遭质疑不公 当事人复议无门

  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兴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辰兴发展(2286.HK)的境内全资附属公司,也是辰兴发展在国内的经营实体。2017年辰兴发展为布局拓展海口市房地产市场使用辰兴公司投入巨资相继收购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的两家地方企业。然而,在辰兴公司的收购路上却一波三折,受到了仲裁、司法、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影响。

  辰兴公司布局海口市房地产市场收购土地涉嫌违规

  2017年4月13日辰兴公司与海南德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及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2.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德高公司100%的股权。德高公司虽已成立十年有余,但并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其名下唯一的资产就是一宗尚未开发的位于海口高新区药谷工业园内面积为43795.32平方米商业用地(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03793号)的土地使用权。辰兴公司通过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地收购了相关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从而达到其在海口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布局。

  据记者了解在辰兴公司通过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地收购相关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9月22日颁布《关于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的通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交易、炒卖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私下交易、变相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炒卖土地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确保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整改一宗。”

  在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土环资用字(2010)3号) 第五条第(十)款明确指出“房地产用地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使用权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抵押。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很显然,在海南省内以股权转让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规的,是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

  而在辰兴公司收购德高公司过程中,2018年6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德高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该函件明确以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应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据记者了解,辰兴公司至今还没有完成收购德高公司100%的股权。

  北京仲裁委裁决不顾及海南省地方性法规

  据记者了解,在辰兴公司通过购买德高公司股权的方式变相地收购了相关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受到了仲裁、司法、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影响。2018年8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辰兴公司与德高公司(2018)京仲裁案字第0532号案件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1292号《裁决书》和(2018)京仲裁案字第0908号案件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1336号《裁决书》。

  德高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北京仲裁委第1292号《裁决书》第14页“仲裁庭意见”第(一)项第(3)款记载:“本案系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目标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约定”。这一认定没有看到本次交易的最终本质,存在认识错误。本案中双方虽然签署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但整个合同内容始终在说的都是转让土地问题,而且被申请人也充分举证证明德高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仅有土地一宗资产,申请人也从未举证反驳被申请人的观点,且当庭申、被双方对购买土地使用权问题从无异议。辰兴公司购买股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目标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显而易见。仲裁庭仅从表面现象就断定该宗交易为股权转让,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以此为中心点作出的裁决存在事实偏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考虑案件的本质和当地的法规

  据了解内情的张润律师和冷卓岩律师介绍,《股权转让协议》将构成对《关于暂停办理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交易有关用地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暂停通知”)的违反,该暂停通知属于海南省地方政策性规范文件,在海南省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德高公司的申请裁决书中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判决书中都没有考虑海南省的地方政策性规范文件。其判决明显也违背海南省当地法规和政策。

  张润律师和冷卓岩律师介绍,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转让土地,涉嫌规避地方强制监管,规避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管理,如违规操作,涉及对房地产消费者及公共财产造成潜在损害。暂停通知的出台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和原因的。多年前海南曾因房地产调控不利及其它历史原因导致出现房地产泡沫和经济滑坡,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均造成过不良影响。近年来,国家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自由贸易港,必将对构建我国改革开放新格局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海南省关于土地宏观调控、土地转让(包括暂停通知)的出台是出于国家战略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整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基于其战略地位的特殊性,海南省有别于其他省份出台暂停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政策并对违反行为严厉查处是符合国家整体规划的,该政策在海南省内无论任何人均应无条件遵守。暂停通知属于海南省地方政策,违反暂停有可能破坏国家战略和海南省土地资源整体的调配政策,从未损害海南省居民的群体利益。

  当事人认为判决书明显违背海南省当地法规和政策

  德高公司的代理人邢国华先生表示,其曾就这一问题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咨询和请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出具《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南德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函》,明确回复,以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应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明显违背海南省当地法规和政策。

  邢国华先生疑惑海南省地方法规被海口市的法院否定,那么地方政策法规在当地还要不要被遵守,政府出台的文件岂不成为一纸空文?政府文件表明这件事情不能做,法院却判决这件事情可以做,试问老百姓要听谁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老百姓的违法成本谁来买单?

  裁决不公 复议无门

  德高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裁定书的法律效力存在诸多疑问和矛盾。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裁定书》载明,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德高公司股东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张润律师和冷卓岩律师介绍,德高公司的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拒绝受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德高公司的股东深感迷惑和不公正。

(责编:夏晓伦、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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