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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直以来困扰我国经济适用房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经济,二是不适用,三是便宜了富人。先说“不经济、不适用”,这实际上并不难解决。房子卖得贵了、离城中心远了、配套设施差了等问题,看上去是开发商见利忘义、急功近利所致,实际上责任还在于地方有关政府部门。

比如,为什么不能多拿出一些公共交通相对便利、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地段来建设经济适用房呢?为什么总是任由开发商一手操作而疏于监管呢?为什么不为困难群众降低门槛多一些保障渠道呢?再看“便宜了富人”这一点,说到底就是一个购房资格的审查批准问题。尽管一些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总是拿“收入问题涉及个人隐私不好查”来做挡箭牌,但问题是,在事关广大低收入群体安居这一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上,类似于家庭收入这种个人隐私权利是完全能够依法予以限制的。而且,假如连政府公权力部门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尚且无法审查居民收入状况的话,那么,还有谁更有资格来行使这种审查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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