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花2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在入住后才发现,他家的房子又被房产开发商卖给了别人。目前,在新疆的房产交易市场,普遍存在着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往往将已经出售的房屋又另行出售给其他人,即“一房二卖”现象。
如何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这种违法行为?9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设厅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房屋,建造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新建房屋已经预售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在房屋竣工之日起90日内提出。房屋预售人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协助预购人同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构经审查予以办理初始登记的,应当按照登记簿记载向房屋权利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今后,凡是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中提供虚假登记文件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建房屋已经预售或者设定他项权,建造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的,按照房屋工程总造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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