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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
2007-1-23 14:27
    一、土地增值税1994年已开征

  1993年12月13日,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6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为231亿元。

  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即:土地增值税要视增值率的大小,采取分段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方式,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分别适用30%、40%、50%和60%的税率,并不是全部按60%的税率计征。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的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的目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此通知并不是土地增值税新的政策规定,而是在征管上对以往清算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和规范,是一个征管文件。

  三、土地增值税开征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管情况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增值额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从实际情况看,各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中,也一直执行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在结算后进行税款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可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该税种开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项日常征管工作。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四、通知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而清算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的出台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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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利率频繁上调 公积金贷款出现井喷行情
2007-1-23 11:27
本报记者 高春宽


    ■个贷利率频繁上调

  ■公积金优势日益凸显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井喷行情

  从今年开始,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4.41%上调为4.59%,虽然利率小幅上调,但这与商业银行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6.39%上涨为6.84%相比,优势仍然明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频繁上调也刺激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行情,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市共为3356户城镇居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亿元,同比增长167%。

  公积金归集额突破10亿元

  年度发放比7年总和还多

  根据现在的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上4.59%,新房贷款年限是20年;而跟商业贷款相比,即便是按照未上涨时的6.39%年利率测算,购房者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比商业贷款优惠1.80个百分点。即同样是20万元20年期贷款,公积金贷款比商业性住房贷款少付24501.67元。

  随着央行对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的优势显露无疑。而由于现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手续费已经相差无几,所以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井喷行情。

  200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突破10亿元,同比增长21%;当年为3356户城镇居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亿元,比上年增加3亿元,增长167%,比开展此项业务7年来的总和还多50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在大踏步走近普通市民。

  针对目前我市部分单位存在的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交关系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法院、法制办等单位联合出台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去年全市新建缴存关系单位1018个,新增开户职工2.66万人;恢复缴存单位811个、职工2.07万人,极大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审批时间简化为1个工作日

  13个县市区均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满足了3356户居民的购房愿望,即每个工作日要办理10多起贷款手续,如果仍然按照以前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显然难以满足贷款人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目前的贷款审批时间已经由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变为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市民迫切的购房需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在芝罘、莱山、开发区进行,而随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理顺,该项惠民政策已经由原来的3个区扩展到13个县市区都能办理。凡在我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烟台日报
责任编辑:田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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