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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住房换来牢房
2007-4-27 16:10


    案情:

  赵林,男,1956年1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研究生学历,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7月任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于20 02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2005年1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对其受贿的购房赃款人民币28.5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人民币79.6972万元、美元15.8161万元、港币26.4570万元,东芝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林任海口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2002年4月上旬,在海南特区建筑公司原副总经理石某承建海口市公安局拘留所工程过程中,利用其主管该局基建的职务便利,收受石某送给的购房款人民币28.5万元,用于购买海口市东方洋唐苑别墅B2幢,之后石某又出钱对该幢别墅进行装修。经鉴定,该别墅价值人民币77.6197万元。2002年6月底,赵林收受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秩序科原科长张勇贿赂的红木家具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78万元的科龙牌空调机7部。2002年7月,赵林利用职务便利,为林某某特批一个车牌,收受其价值人民币1.55万元的东芝牌彩色电视机一部。赵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1497万元。另外,赵林有人民币79.6973万元、美元15.8161万元、港币26.4570万元超出其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点评(省纪委第四派驻纪检组副组长袁会鉴):

  用住房换牢房,把自己关进去,这样的蠢事恐怕谁也不愿干。然而,自诩“聪明过人”的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赵林,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演出了一场“用住房换牢房”的闹剧。

  有人说,钱能通神。在赵林看来,真正通神的是权,有了权,也就有了钱。赵林利用其主管市公安局基建的职务便利,暗示并收受包工头出资购买、装修的别墅一幢。此外,他还利用职权,收受别人送给的家具、电器等。赵林以权谋房,最终被房子“囚”住,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绝不能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用作谋取个人利益的资本。赵林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决定了他最终必然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赵林的下场,给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田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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