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在深购房限为一套 可有限影响房价

2007-7-10 11:0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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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房产频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今起该通知开始执行。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写字楼,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

  只能购买一套商品房自住

    据《晶报》报道,据国土部门统计,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买楼自住或投资,近几年一直占到全市房地产成交总额的7%-8%。有专家指出,这个比例总体比较理性,但是对深圳市金融安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构成了一定的潜在风险和泡沫,必须对外资买房有所规范。

    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市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深圳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并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境外个人买房要有承诺书

    通知还要求严格自用、自住商品房程序流程把关。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国土部门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自用、自住的材料分别为:境外个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境外机构提交所购买办公类房屋为自用的承诺书。

    出发点在于限制外资投机买房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锋博士认为,这个通知是将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37号文及有关政策落实到深圳的具体体现。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是保护的,只是限制外资投资、投机买房的行为。

    王锋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精神提出,要引导合理消费需求、抑制投资需求、限制投机需求。政府不仅对外资买房行为进行规范,也在对内资投资性、特别是投机性买房进行逐步规范和限制。“从金融安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现在出台这个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新华网广东频道 欧东勇)

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深限购一套商品房  


    为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行为,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

  通知指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深圳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条件为:境外机构是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并只能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办公类);境外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住宅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外汇指定银行核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时,银行要根据《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自用、自住条件的,予以办理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核准手续;在国土房产局办理一手房预售合同备案及一手房、二手房的产权登记时,也要按照自用、自住条件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据了解,自用、自住的材料分别为:境外个人提交一年期以上的境内劳动雇佣合同、《就业证》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不用提供此材料)及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提供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此次所购为唯一住宅类商品房,并为自住用途;境外机构提交所购买办公类房屋为自用的承诺书。(深圳商报  董超文、郭怡晨)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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