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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北水晶城数百业主追讨燃气初装费 售楼部人去楼空

2015年04月20日10:51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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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汉北水晶城数百业主追讨燃气初装费 售楼部人去楼空

童女士的天然气初装费收据

  武汉市黄陂区汉北水晶城业主童女士4月18日来电称,2014年她和数百名业主一起被迫缴纳2300元燃气初装费。最近,她们得知这项收费违规,便找到售楼部要求退钱,但售楼部突然人去楼空。

  天燃气初装费疑成交房“霸王条款”

  据童女士介绍,2014年10月,她购买的汉北水晶城的一套商品房交房了。交房前,开发商要求其缴纳2300元的天然气建设初装费,并称“不交费就不给钥匙”。

  “当时,我着急拿钥匙,也没仔细看是哪些收费项目,就把这些钱都交了。”然而,不久前,童女士在与隔壁一小区居民谈心时,得知他们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被退还了现金。她立马想起自己也交过这笔费用。

  目前,武汉市天然气初装费的全称为“天然气庭院管网建设安装费”,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为:电子表2300元/户。

  童女士认为,“政府文件规定,水、电、天然气报装费一律划入商品房价内,由开发商实行‘一价清’。现在开发商以不交费便不给钥匙的行为,强迫我们交纳天然气初装费,这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新规定:开发商可收配套设施安装费

  童女士了解到,早前湖北省的确有文件规定,水、电、天然气报装费一律进入成本,房价内实行“一价清”,如有其他合同外另收费项目,应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合同中没有的收费项目,购房者有权拒绝支付。

  然而,据荆楚网记者了解,2014年7月,湖北省物价局出台并印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并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修改后的细则,取消了“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允许开发商在遵守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在房价之外,适当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新规发布时,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此前,购房者对开发商另收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费用的投诉较多,因此,原来的细则中有开发商不得另收配套设施费用的规定。为了充分尊重市场,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将这部分的条款删除。这意味着,今后,在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开发商对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费用适当收取,不放在房价里面,也不再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了。

  可是,童女士购房合同在2013年11月签订,新的规定还未开始执行。

售楼部,一位看场地的大爷正在收起门口摆放的地毯

童女士的购房合同

  合同附件现燃气开通费 开发商人去楼空

  “不是出台相关政策,这笔费用计在房价里吗?怎么还能单独收取?”童女士感到不理解。为此,记者18日中午来到了汉北水晶城售楼部,现场已是人走楼空。一位看场地的大爷正在收起门口摆放的地毯,他称:“昨天下午,售楼部工作人员都走了,不会再来上班了。”随后,记者多次致电开发商,均无人接听。19日,该售楼部已经大门紧闭。

  在童女士的购房时合同中,交房条件只说明了,“燃气:完成所在楼宇的管线铺设,具体点火时间有燃气公司另行通知”,并没有提到燃气初装费的事情。但在合同的另一处写有“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而附件四里表述为“燃气:一户一表,其开通费由买受人自理。”

  据了解,部分购房者反映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还要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或附件,其中规定了业主入住时需要交的费用,其中包括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

  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业主们交的这笔费用都拿到了收据,收据显示的收款单位有开发商也有物业。

  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开发商和物业处在交接过程中,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部分燃气初装费,他不是很清楚,但会向领导反映。记者 郑青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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