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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不退出 业主有权拒付物管费

张豪 何伟杰
2018年08月31日16:23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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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物业合同到期不退出 业主有权拒付物管费

  新旧物业交接一直是广州物业纠纷中“老大难”的问题。为此,《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该举措连日来引起不少小区业主的热议,不少业主认为该举措能更好地保护业主的权益,也有业主希望,新规能制定更多强制性让旧物业有效退出的机制。

  业主吐槽旧物管不退出,还对业主断水断电

  黄埔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朱女士告诉记者,小区是2003年的楼盘,有15栋楼共180户。由于小区物管多年管理服务水平未能让业主满意,从今年2月份开始,小区业委会成员全票通过更换物管,之后业委会召开两次业主大会投票更换物管事宜,于今年8月5日,旧物管答应退出小区,8月7日新旧物业正式交接。为期半年多的黄埔区明悦居小区业委会成功更换小区物管,这是小区第一次更换物业,整个过程还较为顺利。

  朱女士介绍,选择更换物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业主对小区物管提供的服务一直感到不满。让业主决定更换物管的导火索是去年4月份,由于部分业主不满物管的管理水平,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而物管便对业主家进行停水停电,此事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

  “当时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这件事发生后,去年5月份业主就开始筹备成立业委会,对物管进行监督。”朱女士说,经过大半年的努力,今年1月24日终于拿到了小区业委会成立备案回执,此后,业委会便对于业主的诉求向物管一一反馈,但均未得到回复,于是2月份业委会成员投票决定更换物管,小区两次召开业主大会,有58%的业主最终投了赞同票。

  “原本规定旧物管在7月31日之前退出小区,而旧物管称对投票率抱有怀疑,一直不愿意退出,不过最终在街道等部门的协调下,旧物管在8月5日答应撤出小区,我们在8月7日正式进行交接。”朱女士说,整体来说交接还比较顺利。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朱女士表示,“新旧物管交接时,小区业主已经合法合规将旧物管解聘,而旧物管赖着不走,业主就有权利不去交纳管理费。这一点,新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是一种进步。而且新法规还规定物管不允许以未交管理费而对业主断水断电,这一点很好地保护了业主的权益,以往物管动不动就以业主未交管理费为由对其断水断电,让业主苦不堪言。”

  新规有望让新旧物管交接更顺畅

  专家观点

  在现实情况中,很多物业公司即便结束了物业服务合同,之所以能一直盘踞在小区里,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还一直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长期关注广州物业管理的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主任周活宁表示,这类情况在广州不少小区都引起过法律诉讼,但法院往往会认为,物管公司虽然没有与业主签订新的服务合同,但事实上仍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所以业主是需要交管理费的。

  如今《意见稿》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意见稿》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规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业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以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有线电视信号。周活宁表示,这相当于断了物业公司的”财路“,让物管知难而退。

  不过也有业主认为,新规对旧物管退出的规定应更加强硬。麓湖御景小区业委会副主任余先生表示,大多小区更换旧物管主要是因为旧物管服务水平差,对小区管理不当,业主交管理费就是为了让物管服务好小区业主,然而物管没有做到,那么业主不交管理费是很正常的。不过,余先生认为,小区业委会合法合规更换旧物业,而旧物业却不愿退出,虽然新法规对此明确的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但对旧物业起不到实质性的震慑作用,法规应该进一步规定要强制性地让旧物业有效退出机制。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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