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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审议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决定草案 罢免业委会将有法可依

何雅君
2018年09月29日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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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

业主委员会成员拒不履职,能否罢免其资格?小区里违法搭建屡禁不止,如何处罚?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明确了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希望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

  失职业委会委员将被免

记者了解到,今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 (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社区治理创新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针对住宅物业管理中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对法规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会上,有代表提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至关重要。然而,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要求换届的程序。现实中,有的业主委员会并没有提出报告,但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已满,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启动换届程序?

对此,修正案草案将涉及业委会换届的条款做了修改,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改选小组,并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新增内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有的代表提出,有些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后拒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给业主委员会工作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于这样的委员,应当罢免其资格。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作出了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已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或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属于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半以上、或者违反书面承诺情形的,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罢免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调整物业费等无需再争吵

物业服务费年年缴纳,这笔费用也会不定期进行调整。但是,怎么调整才算规范,坊间一直存在争议。为此,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对物业服务收费规定进行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提出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或者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现实中,有些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获得的公共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应当单独列账。”还规定:“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季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剩余部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收益业主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审计费用、拥有该收益业主的物业维护费用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小区、弄堂里的违法搭建屡禁不止,时有出现,让居民和管理部门都很头疼,该怎样处理和处罚?修正案草案修改后规定:凡违反相关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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