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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案行政机关败诉近三成

黄晓宇
2018年10月12日07:22 | 来源:北京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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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动产登记案行政机关败诉近三成

  近年来,不动产价值的日益提升,加之市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审理的不动产登记类案件进行了调研,提醒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现象:行政机关败诉率高

  据市二中院统计,自2013年至2017年,该院共审理不动产登记类案件211件。其中一审2件,二审208件,再审1件。

  上述案件中,原告主体较为广泛,被诉行为主要集中于三类。原告有房屋承租人、继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等。被诉不动产登记行为主要为: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三是对行政机关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从裁判结果看,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比例较高。上述案件中,因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3.1%。其中,因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的27件,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的17件,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裁定驳回的33件,因不动产登记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驳回的10件,因其他原因裁定驳回的25件。

  这些行政案件,往往又与民事争议紧密相连。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审理,一般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事实依据。上述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产生,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实质是对行政机关对民事权益的确认不服。

  虽然裁定驳回比例较高,但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也有近三成。上述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61件,败诉率为28.9%,明显高于同期其他类型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其中,判决确认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的8件,判决撤销不动产登记的53件。

  原因:登记机关未深入调查

  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相当多的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往往不太了解,也就导致了半数以上案件被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例如,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作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行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当事人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不够明确。再次,许多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法院分析后认为,登记机关难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深入调查是主要原因。在我国,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登记材料,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非行政机关认为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否则登记机关通常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因此,虽然法律和法规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的调查权力,但实践中,由于人员编制少、技术水平限制、履责期限等原因,工作人员很难对收到的材料真实性做深入调查。

  ■法院建议

  对于上述问题,法院建议市民诉前应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首先,要知晓不动产登记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记载、确认和公示。因此,当纠纷发生时,应着重解决民事争议。其次,要增加对不动产登记类行政诉讼的了解。最后还要明确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法院建议应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并视情况对不动产登记材料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责编:毕磊、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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