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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不卖了 买房人频被“放鸽子”

冒群
2016年03月25日08:53 |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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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签完合同不卖了 买房人频被“放鸽子”

  买房原本是件喜庆事,在南京拼搏多年的方先生却为此烦恼不已,夜不能寐。方先生2月份签订了龙江一套学区房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5万元定金,到了3月中旬,被卖家“放鸽子”。卖家违约的理由很无厘头:“签合同时酒喝多了。”方先生随后发现,该卖家其实将这套房屋加价30%在其他中介挂牌出售。与卖家协商无果之后,方先生跑到律师朋友那里寻求法律途径。但律师朋友告诉他,即便胜诉,他也只能获得房产成交价20%的违约金,远远抵不上这段时间的房价涨幅。

  记者昨日采访中了解到,南京房价大涨以来,被卖家违约的购房者不在少数,一些被违约的买房人不甘心“望楼兴叹”,私下组成了维权联盟,抵制卖家的任性加价。

  卖房人“放鸽子”,买家连续两次“中招”

  记者昨日采访中发现,随着南京房价连续上涨,像方先生这样的烦恼购房者不在少数。有人连续两次被卖家违约;有人原本有房,却为了换房陷入了“无家可归”的困境。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最近运气不好,连续两次“中招”,被卖家放了鸽子。吴女士说,去年,女儿生了孩子,因为家庭人员增多,她准备换套大点的房子。今年初,她与老公看中了建邺区一套137平方米的学区房,今年1月底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总价510万,并支付了25万元定金。吴女士说,为了换房,她低价将自己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并在亲朋好友的资助下才凑齐首付。原本吴女士与卖家约定3月20号到银行办理资金监管,谁知,短短一个月工夫,随着房价上涨,卖家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玩消失。

  “在多次催告均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家直接表示不卖了。”吴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卖家违约需要支付双倍定金或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赔偿金,而这位卖家却只愿意支付3个月的定金利息,甚至扬言“不怕告,官司耗个两三年,房价涨到你更买不起房”。

  此时的吴女士懊悔不已,因为她先前卖出的房子也已经涨了近100万元。由于担心房价继续上涨,吴女士决定赶紧另寻其他房源,在同片区看中了另一套139平方米的房屋,总价550万。为了避免再次遭遇违约,吴女士支付了定金35万,以提高违约成本,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

  “卖家签合同时隐瞒了没有办房产证,签完合同后才说办证要等一个多月。结果等房产证出来,这套房子总价涨了100万,卖家又后悔了。”吴女士无奈地说。更离谱的是,这位卖家是个炒房客,卖给吴女士的房源是借其妹妹的名义。房价暴涨后,这位卖家以其妹妹不同意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加价50万。吴女士不同意加价,卖家倒打一耙:搬出妹妹,以姐姐私下交易为由,要求起诉合同无效,不予赔偿。

  “仅仅两个月时间,我就已经遭遇了两次违约,当初一家六口四居的预算,如今只能买个两居,一家人茶饭不思,欲哭无泪。”吴女士说,她已经聘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房价上涨幅度较大,江北河西卖房人违约现象增多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卖房人毁约涨价”的情况,最近半年来,在江北新区以及河西地区发生较多。河西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在挂牌一年的时间里,先后涨价6次,最新的一次报价是在今年的1月20号,比25天前的报价上涨28万。江北新区成立之后,特别是浦口一带的房子,违约数量明显增加。南京不少律师事务所都接到买方咨询,抱怨卖房人涨幅超过去年的50%。

  记者在河西一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南京房价已经连续十个月上涨,不少二手房价格上涨了近30%,有的涨幅更是高达40%。“卖家违约现象很普遍,卖房人以某个价格出售房屋后,往往又会将房屋挂到其他中介出售,如有买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高到可以覆盖违约金并有盈余,他们就会选择违约,且违约底气十足。”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说。

  提高定金可增加卖房人毁约成本

  如何才能抵制卖房毁约现象?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曹纯钢律师表示,相关法律规定房产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买房者通过多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有效制约卖方毁约,“因为双倍定金的违约金会增加卖方的毁约成本”。

  曹律师表示,在房价上涨的阶段,卖方违约的情况会比较多,购房者可以在搞清楚自己真实需求和市场价位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增加定金。定金通过交付的方式生效,有一定的担保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不履行合同约定就要双倍返还。

  所以,如果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子的话,多付定金是有效制约卖方毁约的一个方式。比如总价180万的房子,定金可以付到36万,如果购房者预先付20万的定金,那么卖方毁约就要退40万,对卖方来说,这个毁约成本是足够高的。

  曹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自己购房意愿强烈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时提高定金的额度,增加卖房者的违约成本。而且在购房时一定要使用由行政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责编:朱江、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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