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老人自杀房成凶宅 房东向租户索贬损费
被告称系坠楼身亡不算凶宅 认为原告指责很伤人反诉
原告在法庭上整理材料。京华时报记者 赵思衡 摄
图为事发小区。
京华时报记者 郑羽佳 摄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房东小丽(化名)认为,张女士租房后转借给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存在过错,导致老人跳楼自杀,致使房屋成凶宅,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9万元。昨天上午,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岁数大并非精神异常,坠亡属意外,原告指责被告存在过错,对被告造成精神损失,因此提出反诉,索要精神损失15万元。
◎原告
称房子贬值索赔12.9万
昨天上午10点,此案在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小丽与其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张女士未到庭,其代理律师坐在被告席。
据了解,去年5月1日,小丽夫妇将通州区某小区12层的一套三居室租给张女士,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为一年。小丽称,双方约定房屋是不能租借他人的,张女士将房屋给其父亲居住并没有告知她。
去年9月19日,独自在家的老人爬上窗台跳楼自杀身亡,“这件事张女士并没有主动告知,我是到9月底,在业主群里看到才知道,随后向张女士打电话询问。”小丽说,张女士在事后说,其父亲精神不完全正常。
小丽认为,张女士承租房屋,擅自转借其精神异常的父亲独自居住,老人跳楼自杀,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使得该房屋再次出租或出售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向张女士索赔贬值损失共计12.9万元。
记者注意到,小丽曾在起诉状上称,事发后,她将房屋出租信息挂到网上,但至今未租出。但小丽在庭上表示,该房屋在今年3月份刚刚租出去,但是不能否认房屋的贬值损失。
◎被告
遭无端指责反诉索15万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介绍,张女士也住在该小区,在同一小区租房是为方便照顾父亲。张女士的母亲住在其姐姐家,一周有两天回来跟父亲居住,其他时间父亲是一人居住。老人一日三餐都是张女士送过去。
张女士父亲71岁,老人只是岁数大,精神并没有问题,警方给出的鉴定结果是高坠死亡,“至于老人为何会坠楼并不知情,但只是个意外,并非自杀”。
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在房屋外去世,并非在屋内,不能算凶宅,此案与一般的凶宅案有本质区别。原告不能证明老人是跳楼自杀,也不能证明是老人独自居住。原告诉称给其造成了损害,但是没有就损害事实、具体损害数额、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
老人突然离世对张女士打击很大,原告在没有任何证据下指出是张女士照顾不周导致老人自杀,对张女士造成了精神创伤,因此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庭审结束后,双方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追访
中介称若是凶宅售价至少降20%
小丽说,今年3月,该涉案房屋以35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此前,她是以3600元的价格租给张女士。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该小区二手房售价在2.8万每平米左右,三居室的月租金价格一般在3500元到3800元左右。
据报道,目前有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立了凶宅数据库,分门别类地登记了曾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北京住宅。据统计,北京目前至少有900所这样的房子。
小丽的代理律师称,索要房屋贬值损失是因为他们向中介公司进行过咨询,如果是凶宅的话,房子出售时的交易金额会损失三分之一。
随后,记者咨询了链家地产、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如发现房屋是凶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客户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凶宅,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并索取相应赔偿。多家中介公司表示,房屋成为凶宅,在出售时至少需要降价20%,但具体价格还要看业主和客户协商的结果。
在法律上,凶宅的定义目前尚无法律界定,一般依照风俗,指在房内发生凶杀、自杀等事件。
通过网上查询,记者了解到,凶宅的定义范围较宽,主要是指房间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比如凶杀、自杀等;住在房屋的人,都已非正常死亡(与第一点不同的是,不一定死在屋内,比如交通事故等)。
京华时报记者 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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