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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说车位能贷款买又反悔 购房者录音赢官司

王立军
2016年07月19日11:25 |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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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售楼员说车位能贷款买又反悔 购房者录音赢官司

  听信售楼员说可以贷款购买地下停车位,沈阳的常先生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贷款办不了,常先生找到开发商索要定金,开发商拒不归还。

  7月18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判决。在法庭上,常先生拿出了一份录音,正是这份材料证据最终帮常先生打赢了这场官司。

  起因:贷款买停车位引纠纷

  2015年4月,常先生接到沈河一楼盘售楼员电话,说小区一期地下停车位开始销售了。常先生虽然有意购买,但手头现金不足,“能不能贷款购买?” 售楼员满口答应可以,而且在4月23日前交定金1万还有优惠,在总额中减免5000元。

  当日,常先生就来到售楼处,再次询问是否可以贷款购买车位,售楼员说可以。空口无凭,常先生怕事后对方不承认,特意把双方的谈话录音留存。随后,常先生刷卡交了1万元定金。

  万万没想到,4月25日,售楼员打来电话说情况有变,停车位必须现金购买,贷款不给办了。常先生说贷款不行,那就退了不买了。售楼员说会和领导反映,但后来说定金退不了了。

  为了要回交纳的1万元定金,常先生在一年时间里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解决,开发商均表示定金无法退还。无奈之下,常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证据帮打赢官司

  对此,开发商承认收到了常先生购买车位交的1万元定金,但因为常先生无力一次性交付全款,所以才没有成交。对于常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发商表示同意返还定金,但不同意给付利息。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先生交纳购买车位定金系立约定金,目的是保证双方订立主合同,后因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主合同,双方订立的定金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常先生要求退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常先生提供的录音材料,常先生购买车位时,售楼员的确曾承诺可以办理贷款,该承诺对常先生购买车位产生了影响,后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无法订立主合同,常先生并没有过错,因此常先生要求开发商给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1万元定金,并给付一年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说法:定金要退还真挺难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弄清“定金”和“订金”。别看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区别极大。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是可以返还的。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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