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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建立体车位遭北京万科物业起诉拆除

辩称在私产车位上有权加建应受鼓励

张淑玲
2016年08月18日07:3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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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主建立体车位遭物业起诉拆除

  邹先生的车位紧邻狭窄的公共通道。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邹先生夫妇为解决停车难题,在小区地下车库内的自家车位上加建了两个立体车位。小区物业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认为,立体车位影响了其他业主通行,诉请法院判令拆除。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

  物业 立体车位侵害他人权益

  万科物业诉称,邹先生夫妇是朝阳区四季果岭小区一套房产的业主。去年7月28日,邹先生在小区地下车库自己的车位上私建升降停车设备,并私拉供电线路。万科物业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其交涉,但他拒绝拆除停车设备。

  万科物业认为,邹先生夫妇的行为违反了该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妇拆除升降停车设备,恢复地下停车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

  业主 车位有产权故修建合法

  邹先生辩称,他在小区地下车库有两个相邻车位。“家里有4辆车,停车位只有2个。”他说,“我在自家车位上加建立体停车位,不超长、不超宽,没占用一厘米的公共通道。再说市政府从2012年起就发布多项政策,奖励社会、个人出资建设立体车库,所以我自己花钱建立体车位应该被鼓励。”

  邹先生的律师辩称,邹先生拥有该车位产权,他响应政府号召建立体停车位,自己花钱解决停车难,且车位也是由正规厂家安装的合格产品,对其他业主的通行没有任何妨碍,这种行为应被鼓励。

  □现场

  立体车位紧邻公共通道

  庭审结束后,法官斯晓荷带领原、被告双方到朝阳区果岭小区地下车库现场调查取证。

  该地下车库内的停车位均设在由水泥墙分割的隔间内,邹先生的两个车位同在一个隔间内。两个车位的外侧四角有4根立柱,加建的两个立体车位左侧的已升至半空,上面停着一辆车;右侧的停车板还在车位上。邹先生启动电源,停车板随即缓慢上升。

  在邹先生车位与地下车库墙壁之间是一条狭窄的公共通道。物业项目经理张先生称,该公共通道仅有1.12米,是8号楼业主唯一的进出通道,“你把车停在半空中,业主经过时万一车砸下来怎么办?”张先生称,已有不少业主向物业反映路过这里感觉不安全。

  张先生称,虽然车位是邹先生的产权,但墙壁还是业主共有的,立体车位的横杆钉在墙壁上,电线也是沿墙走的,车辆升起后距消防水管也很近。

  法官斯晓荷详细记录了相关情况,表示会进一步研究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审理。

  □律师说法

  业主建立体停车位要求严格流程复杂

  昨天,北京美泰律所主任张艳玲表示,业主有权在享有产权的车位上建立体停车位,但必须符合既定的程序和规范。

  张艳玲说,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建立体停车位要事先征得相应比例的业主(含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具体到该案,如果利害关系人只涉及到8号楼业主,要经过8号楼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即“双过半”业主的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或该停车设施有噪音污染等,还需要有补偿协议。“双过半”通过后,物业公司应就相关施工予以配合。

  业主应按照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钢结构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及验收应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由设置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设备验收合格后10日内,需凭设置方案、示意图、土地权属单位同意设置的意见、利害关系人补偿协议及设备验收合格证明等向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责编:朱江、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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