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住房建设导则征求意见 公寓型租赁房人均不得小于5平方米
人民网北京1月14日电 (记者孙红丽)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制定《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导则提出,租赁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主要依据市场需求确定。原则上,住宅型租赁住房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原则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另外,导则还提出,租赁住房倡导应用智能化技术,打造智慧社区。租赁住房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装置,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推广使用智能化适老产品等。
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建筑类型。其中住宅型租赁住房是指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是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北京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导则。
导则按需设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导则结合租赁住房分类、周边地区设施实际和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并兼顾全生命周期内的适应性,明确了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导则明确了各类租赁住房适用标准规范的原则和执行标准,按租赁住房类型对应明确了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节能及通用设计应执行的标准规范,还特别针对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两类建筑因实际需求混合建设时的防火和疏散提出了具体要求。
室内装修方面,导则提出,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可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的电器、家具等设备设施。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采用装配式装修,鼓励住宅型租赁住房根据市场需求实施装配式装修,提高部品化率。
导则规范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践行“小居大家”理念。租赁住房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是实现租赁住房功能,提升居住品质的重要内容。导则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对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的公共区域及辅助用房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管理室、会客厅(空间)、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公共厨房、公共洗衣房、公共活动室(空间)、智能快件箱等。
导则强化科技赋能。除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外,大力推进智能化应用,鼓励配置以服务支持、安全防范与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系统,提倡同步建设智能基础设施,丰富人文环境智慧应用,打造智慧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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