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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脱落,谁来负责?

贾政
2020年11月13日08:52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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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预防外立面“脱皮” 杜绝“祸从天降”

  高空坠物,特别是高层建筑外墙脱落伤人伤车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市民的生活带来安全隐患。那么,建筑外立面保养该由谁维护?造成损失该由谁负责?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广州市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从根本上避免“祸从天降”。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宅楼栋所有业主,作为住宅建筑物权所有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简称安全责任人),每5年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在外立面存在脱落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征求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列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外立面进行修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贾政

  热议:建筑外立面脱落,谁来负责?

  今年5月,海珠区某小区某栋住宅楼出现了楼顶外墙脱落现象,记者看到,在一块外墙砖块已经脱落,仅仅靠墙体内部的钢筋挂在楼顶的墙面上,一度造成安全隐患,好在物业及时清理。近日,在康王北路金色康苑小区外,记者在住宅底层商铺看到,一家快餐店商铺上空的玻璃雨棚出现了明显的破裂,商铺时不时有顾客进出,对过路市民也造成不小的安全隐患。

  据统计,广州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居住小区共有779个,其中有些还是上世纪80年代建成的“高龄”小区,因年久失修,老旧房屋外立面出现了严重变形、批荡脱落现象。

  建筑外立面谁来维护呢?万一外墙瓷砖或玻璃脱落,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谁来负责?是业主、物业还是施工单位?至今没有确切答案。

  若存在脱落危险:使用维修资金无需征得业主同意

  记者获悉,为加强广州市既有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市住建局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安全,对有脱落、残损、空鼓等安全隐患的外立面,应当及时维修。同时,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外立面。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管理建筑物外立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外立面脱落情形发生。

  据广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墙面出现大面积空鼓、异常变形、脱落等现象;或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破坏的;采用黄泥抹灰、石米抹灰等老旧建筑材料且严重破损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或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需征得业主同意;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各街镇、居委出面协调各业主筹集资金,指引安全责任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街镇:安排网格员定期巡查

  除了安全责任人及物业要做好维护责任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街镇负责安排网格员对辖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督促安全责任人或管理单位对既有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鉴定和安全隐患整治等,开展应急演练。

  若建筑物外立面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安全责任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采取或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街镇进行应急处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安全责任人追偿。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企业全面检查

  工程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物外立面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质量保质期结束前,施工单位需要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外立面问题应及时整治,保质期可按施工合约的约定顺延。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安全责任人可以每5年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责编:孙红丽、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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