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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楼盘二套房贷不成功 开发商扣下5万定金

2014年01月10日11:27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山一楼盘二套房贷不成功 开发商扣下5万定金

绘图:吴文锋

  市民购房交付定金是常事,但在随后签约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极容易产生纠纷。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事件回放:买房卡在房贷环节

  2012年12月19日,家住古镇的陈女士与中山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楼盘认购书》,认购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某楼盘某栋2单元的商品房,总房款为190万元。虽然拥有一套房产,但开发商销售人员明知此情况,仍然承诺可办理按揭贷款七成,只交付三成首期便可购房。于是签约当天,陈女士向地产商交纳定金50000元,对方也出具了收据予以确认。

  但事后,陈女士打听到二套房不能以三成首付贷款,与销售人员多次商议也不成功。在长时间争议中,陈女士预订的房产被开发商另行出售。陈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过程中陈女士认为,开发商销售人员明知原告有一套房再购买第二套房的情况,仍然承诺可办理按揭贷款七成,只交付三成首期便可购房,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认购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至今,原告除了知道购房的面积、价款,其余的主要内容均不知道。故被告不但存在欺诈行为,还单方无故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

  争议焦点:没收定金是否合法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则辩称,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未能在有效时间内签署买卖合同,属于单方违约,答辩人有权没收其定金。此外,对于原告所称的“房地产公司未履行通知签约义务一说”,地产公司则表示原告无确切证据,因此陈女士所支付的5万元定金应予没收。

  对于地产公司的答辩,陈女士称曾在2013年2月8日前往售楼部洽谈签约事宜,但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未成功签约。事后,销售人员一直没有答复。此外,陈女士还当庭提交了地产销售人员承诺可贷款七成的录音证据。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古镇法庭黄炳炎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认购书,中山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0000元给陈女士,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纠纷就此终结,诉讼费用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记者/郑平 通讯员/李世寅)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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