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突然病逝 儿子申请“以人查房”遭拒状告房产局【2】

陈某某“以人查房”的要求是否不合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该二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
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那陈某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一审二审均支持“以人查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陈某某系死者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某系陈某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陈某某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陈某某享有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综上,鼓楼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方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经过二审,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陈某某对陈某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原告出于继承的目的向被告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被告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南京中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法上对出现类似原告的问题予以规范。
![]() |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