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海外垃圾分类立法情况
日本
完善体系,明确规定
日本以建设循环型社会为发展目标,建立了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该体系由3个层次组成,包括一部基本法、两部综合性法律以及6部专项法。专项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要求消费者分类排放,市町村分类收集,企业再商品化。
在投放环节,日本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并且实行不分类不收运、运走了也会被退回的措施,同时法律对乱扔垃圾和随意焚烧行为明确了判刑、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的规定,确保了居民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韩国
奖惩并行,强化监管
1986年,韩国制定了《废弃物管理法》,该法于1991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引入了废弃物再利用及减量措施、垃圾分类回收等概念。1995年,该法修订版开始将废弃物分为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并涉及垃圾分类内容,垃圾按普通垃圾、食物垃圾、可回收再利用垃圾、大型报废物品等分类投放、清理。
从监管体系上,韩国垃圾分类监管体系包括多个方面。除警察、环卫工人参与管理监察以及在小区垃圾投放处设置摄像头外,韩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垃圾违法投放举报奖金制度,奖励额度最高可达处罚金额的80%。
德国
制度保障,完善更新
德国的生活垃圾管理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作为保障。目前德国有关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有数百项,相关行政条例数千项,涉及垃圾分类管理方方面面,且根据实施具体情况不断更新完善。
1972 年,联邦德国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经过多次修订后于1986年正式实施,逐步开始涉及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和垃圾减量化处理。
后来,《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环境义务法案》等多部法律出台,为垃圾分类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英国
明确权责,各司其职
英国制定了包括《污染控制法》、《环境保护法》《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环法令》等法律。立法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垃圾回收处理体系,明确了相关责任和义务,改善了英国废物管理和处置状况。
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物部负责废物处理监管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家庭和企业的废物收集、废物处理、执法、处理非法倾倒、鼓励回收等。
通过政策制定和具体执行的分工协作,英国保证了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的具体落实和执行。
澳大利亚
法律完善,协作到位
澳大利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环境法律体系方面,除了联邦制定相关法律,各州也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环境法部门分为垃圾管理、空气污染和保护等15个小部门。垃圾管理法涵盖111项立法,其中联邦11项,各州立法共计100项。
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对垃圾分类回收制定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各地区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基本相同,一般分为可回收垃圾、普通垃圾、有机垃圾和大型固体垃圾等。
(李和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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