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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19年的“直管公房”被收回

2014年01月16日15:47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承租19年的“直管公房”被收回

  承租了19年的政府“直管公房”突然被房管处收回并转租给了别人,原承租方张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她认为即便房子产权是政府的,一纸通知就收回房子不妥。对此,房管处认定张女士之前转租“直管公房”违反规定,应该收回。

  “房子位于北马路大关街19号,毓璜顶房管处收回并转租出去的,当时我们并不知情。”张女士说,这个房子牵扯到很多历史原因,他们一直承租这个“直管公房”,快20年了。

  据了解,张女士的父母在上世纪50年代一直住在现芝罘区大关前街的位置,当时房子是政府的,他们每月向政府缴纳房租。到了1988年,附近的房子面临拆迁,开发商承诺原址回迁,为此他们一家还交了5400多元的危房改造费,同时领取了躲迁费。

  房子盖好后,大部分人回迁回来,有了居住房,并在后来的房改中办理了房产证。而张女士的父亲因为之前是开饭店的,回迁时领到的是位于大关街19号的网点房,可从事经营,但是不能参加后来的房改,所以房子的产权一直是政府的,张女士需要向政府部门缴纳租金。

  张女士说,领到这个网点房后,她和一位朋友签订了联营协议,从事渔需、渔具的经营。2013年8月7日,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一纸通知贴到网点房大门上,但是张女士并没有看到通知,直到9月7日,张女士得知房子被毓璜顶房产管理处收回并转租出去了,承租方正是和她签订联营协议的朋友。

  毓璜顶房管处:原承租方转租“直管公房”违反规定

  至于为何收回张女士的网点房并转租出去,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予以回复。

  他们认为,政府的“直管公房”允许承租方张女士经营,但不允许转租。张女士与其朋友签订的“联营协议”名义上是共同经营,实际上是将“直管公房”租了出去,是违反政策规定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承租方有转租、转借、转让房屋的,出租人有权停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并可赔偿损失。烟台市毓璜顶房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认为,张女士出租“直管公房”多年,情节恶劣,予以收回。

  张女士对此答复不能接受。她说,毓璜顶房管处收回房子后,她直接没了收入来源,也没了住处,房管处的做法明显不妥。

  “房管处应该尊重历史,1988年我们花了5400多元缴纳了危房改造费,这在当时是可以买一套房子的,现在说收回就收回,不合理。”张女士说,退一步讲,如果她有违规之处,为什么不能责令整改,而是选择收回的方式?记者 柳斌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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