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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严管房屋使用安全 近60万栋房屋纳入管理

2017年12月26日09:23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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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市近60万栋房屋纳入管理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起草并修改后的《深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市房屋电子地图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7年11月底,深圳既有房屋建筑共计约59.9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0.15亿平方米。而据市网格办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6年底,深圳实际管理人口总数近2100万人,房屋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对群众生命和财产将造成重大影响。

  深圳老旧房屋和违法建筑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如早期房屋建设标准偏低,后期因产权人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破坏主体承重结构,或因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缺失等诸多原因造成长期养护不足,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面临重大考验。此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规划建设过程未实施全过程监管,房屋建造质量难以保障。2014年罗湖人才市场房屋部分坍塌、2015年龙岗爱义学校楼房坍塌、2016年民治 “楼歪歪”以及福田平安金融大厦幕墙玻璃坠落等安全事故都给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敲响警钟。

  看点一:

  业主或管理人担主责

  《规定》覆盖了深圳市辖区内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并且紧紧围绕保障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问题,严格界定各方责任边界。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突出技术属性,淡化房屋合法性问题,将违法建筑安全全面纳管,且重在建成房屋使用过程中结构安全管理。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则由其当事人或管理人承担主体责任。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考虑到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量大面广,深圳各职能部门将联动管理,注重动态性、时效性,建立“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监管模式。

  看点二:

  禁止“房中房”出租

  《规定》特别列举了“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性行为”,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实施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对于房屋修缮、改造和装饰装修等可能涉及结构安全的行为,《规定》明确要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应将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限制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而可能存在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工程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看点三:

  房屋改造增容要鉴定

  《规定》还明确了房屋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包括房屋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出现结构损伤等。若拒不检测鉴定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安全公共需要组织强制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定》还明确了经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为C类的局部危房和D类的整栋危房均属于“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以及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种意见。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除向委托人和街道办事处送达外,还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看点四:

  幕墙安全重点监管

  《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青少年宫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看点五:

  法人最高罚10万元

  《规定》授权区主管部门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职责,且提高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幅度,让相应规定对潜在违法当事人有足够的震慑作用,对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属个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属法人的一般设定为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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