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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逃避执行 老赖获刑10月

2017年12月26日09:27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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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卖房逃避执行 老赖获刑10月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云法宣)新年将至,各路“老赖”不知是否依旧在“赖”的路上?如果是,那可要当心了,因为牢狱之灾就在前方候着。日前就有老赖要么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要么变卖房产逃避执行,要么帮助老板转移财产,纷纷获刑。

  案例1

  只履行部分责任也要负刑责

  2011年10月13日,白云法院对被告人兰某统就阿冰工伤死亡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兰某统赔付阿冰法定继承人各项费用共计242034元。兰某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19日对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兰某统在明知有赔付义务并具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仍拒不执行上述法院判决。2015年7月2日,兰某统曾与阿冰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7年1月25日前分期分批偿还赔偿款,但此后只偿还59000元,致使上述判决至今无法得以执行。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统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兰某统在归案后,其家属与阿冰家属达成和解,并提供担保,对方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

  转移公司财产获刑六个月

  2014年9月始,被告人徐某梅在担任广东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期间,在明知该公司银行账户被白云区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仍接受老板江某涛(另案处理)的指示,使用其在中国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收取公司剩余房款,并按江某涛的指示转移上述公司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判决。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梅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徐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3

  卖房产逃避执行判决获刑十个月

  2013年4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邬某伟迁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某小区一住房,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凌某骥、曾某波管业。该判决生效后,邬某伟将上述房产变卖后逃匿。

  白云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伟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白云法院判决:被告人邬某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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