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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独占房产 男子找哥们儿伪造借条用房抵债

张蕾
2018年01月10日16:43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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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假协议被识破 惹“债”上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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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离婚时能够独占房产,男子找哥们儿私下里伪造了一张借条,然后用以房抵债的方式瞒着妻子将房子过户到了哥们儿名下。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男子独占房子的目的不仅没有得逞,反而惹得朋友反目,被哥们儿凭借假借条告上法院,索要借款。经过法院审理,哥们儿的谋划最终也没能得逞。

  男子为和妻争房找朋友虚构债务

  贝恒和王琳琳是一对夫妻。早在2003年,因为家庭矛盾,贝恒(化名)从家中搬走,与妻子王琳琳(化名)开始分居。

  2009年,贝恒提出与王琳琳离婚。当时王琳琳独自住在位于朝阳区潘家园的房子里,这套房是两人结婚后贝恒于2000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房子在贝恒名下,分居前夫妻俩就住在这里。

  由于贝恒和王琳琳都想要潘家园的房子,协商不成,婚便没离。

  直到2013年,贝恒再一次想离婚。为了得到这套房屋,他找到相识多年的好兄弟李明远(化名)帮忙。两人商量以借款的名义写了一张假借条,约定如果钱还不上就用房抵债,这样贝恒就能顺理成章地将房子过户到李明远的名下。

  借条写好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3年7月在王琳琳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屋完成了过户。

  王琳琳发现房子被过户后,将贝恒和李明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确认属恶意串通协议无效

  庭审中,贝恒自称因为王琳琳要做生意、买房等原因,自2004年3月至8月间,他陆续从李明远处借到现金65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遂将房屋出售给李明远,作价65万元,与其债务互相折抵。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按照政府的指导价将成交价格写为了28万元。

  贝恒还称因双方系多年好友,李明远知道王琳琳在房中居住,因此购房时既未到现场看房,过户后也未主张移交房屋。为了补偿好友,他每月给李明远1500元现金作为房屋租金。

  为了证明自己与李明远之间债务的真实性,贝恒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4年3月5日的借款协议一份,借款金额为65万元。王琳琳对此表示一无所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贝恒多年的好友,李明远明知贝恒与王琳琳的夫妻关系及王琳琳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情况,在没有征得王琳琳同意的情况下,就与贝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与贝恒二人串通的恶意明显,损害了王琳琳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当属无效。

  朋友反目反拿借条要求还钱

  一直闹着要离婚的贝恒与王琳琳没有离婚,帮了朋友忙的李明远却与妻子离了婚。

  2014年,该案二审期间,李明远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了,结果由于当时名下还背着好兄弟贝恒的这套房,基于交易税费较高的原因,导致李明远自己的房子没卖成。

  贝恒与李明远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终审确认无效后,位于潘家园的这套房又过户回了贝恒和王琳琳的名下。“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李明远将贝恒和王琳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借款65万元。

  再次走上法庭,贝恒一脸无奈。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向李明远借过钱,但自己的行为确实给好朋友的房屋出售造成了影响,他愿意进行适当的补偿。李明远不接受补偿,要求贝恒必须还钱。

  尽管法院在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案中认定,贝恒和李明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串通行为,但对于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关系并未说明。因此,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仍要就借款情况进行审查。

  起诉被驳回还要承担诉讼费

  法庭要求李明远说明65万是如何支付给贝恒的。李明远的代理人称是一次性现金支付,但后来李明远亲自出庭时却说写借条时给了20万,后面的钱是陆续支付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借款过程,李明远和其代理人几次表述不一,且其证人出庭对借款当天的描述也多有不合理之处。而从法院生效判决可以看出,李明远与贝恒之间存在串通的恶意。法院认为,李明远与贝恒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明远的诉讼请求。此外,1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也要由败诉的李明远负担。

  从一开始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到后来的借贷纠纷,一场为与妻子争夺房产的离婚闹剧,因男方的自作聪明导致两次无谓的诉讼,结果非但没有得逞,反而惹得朋友反目,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案件延展▼

  李明远无权向贝恒要赔偿

  假如李明远起诉贝恒不是为了假借借条之名索要根本不存在的借款,而是索赔因为替贝恒背房导致自己卖房不成造成的损失,法院会不会支持?

  此案的主审法官付艳告诉记者,李明远和贝恒是合谋制造了一个虚假的债务,以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对于这个行为双方均有过错。由于李明远是自愿参与其中,自己因此产生的损失也要由他自己来承担。

  伪造证据严重可追究刑责

  对于李明远和贝恒的行为,付艳分析说,虽然整个过程并不构成虚假诉讼,但鉴于两人向法庭提供了伪造的借条,这一行为其实已有伪造证据之嫌。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就是说,虚假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须是串通来诉讼的双方,所以这两起案件都不属于虚假诉讼。

  但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借条却是伪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付艳提醒当事人不要自作聪明伪造证据,试图虚构事实,结果很可能是害人害己。

(责编:孙红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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