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王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交往3个月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王先生结婚前购买的房屋里,当时房屋购买价格90万元,王先生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30万元,剩余的60万元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婚后,房贷便由夫妻俩一起偿还,张女士也没有要求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后来,两人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如何处置现在居住的房子产生了极大分歧。王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在婚前购买的,本来就应该属于他,而张女士认为,虽然房子是王先生购买的,但房贷是两人一起还的,所以房子也有她的一部分。
像王先生与张女士这种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那么一旦离婚,这种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律师提醒大家,一般情况下,此类事情会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如何认定、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三个方面考虑:
1.关于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张女士就房屋分割不能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会将房屋判归王先生所有,剩余的贷款由王先生自己偿还。
2.关于婚后共同还款部分的认定。
因为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另一方婚前个人债务,所以,张女士有权向王先生索要已共同还款额的一半,比如两人婚后共同还贷40万元,那么王先生应返还给张女士20万元。
3.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将房屋判归产权人一方所有,但其应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配偶进行补偿。”因此,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张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补偿。
(济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