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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是“到手工资” 用人单位10注意

2014年04月01日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上海最低工资是“到手工资” 用人单位10注意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到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元调整到17元。《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周斌介绍,本市最低工资是实实在在的“到手工资”。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要注意以下10点:

  ■ 1820元不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

  上海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 1820元不包括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上海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但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 1820元不包括加班工资

  ■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1820元

  4月5日清明节是法定节假日。如果在清明节当天加班,加班费应不低于251.04元[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如果清明节后两天休息日都上班,单位不安排补休,则需支付167.36元。因此,3天总计加班费为585.76元。

  ■ 1820元不应包括“包食包住”费用

  ■ 试用期工资不可低于1820元

  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 病假职工工资不该低于1456元

  按照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但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计件制职工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得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

  ■ 实行“提成工资”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 经济赔偿后工资余额不低于1820元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记者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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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唐沰、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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